男子买到假烟为由,要求老板为其KTV的消费买单。老板拒绝并报警后,男子将老板告上法庭。 ​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5-14 09:58:54147阅读0评论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130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广东广州,一男子与朋友在KTV消费时,因觉得KTV包厢一包华子香烟要卖120元实在太贵了,于是到KTV附近的便利店支付160元买了两包同款香烟,不久后男子再次回到店内购买了两条同款香烟。可事后男子却以买到假烟为由,要求老板为其KTV的消费买单。老板拒绝并报警后,男子将老板告上法庭。

候先生生日当天与朋友相约到餐厅吃饭喝酒,事后众人意犹未尽,又相约到附近的KTV继续唱歌喝酒。

来到KTV的包厢后,候先生因给朋友发了一轮香烟后,自己却没有烟了,于是让服务员给其拿一包软装华子牌香烟,可得知一包香烟要收费120元时,候先生又因觉得卖得太贵,表示自己不要了。

待服务员将其所点酒水全部拿上来后,候先生独自一人来到KTV附近一间便利店处,以80元一包的价格,总共支付160元购买了两包软装华子牌香烟。期间,两人还聊起KTV一包同款香烟的销售价格。

可不到一个小时后,候先生又再次回到便利店内,并以人太多、不够用为由,以一条800元的价格从便利店处,一次性购买了两条同款华子牌香烟。

可几个小时后,候先生却拿着22包香烟来到便利店处,以买到的全是假烟为由,向老板讨要说法,要求老板退一赔三。老板见候先生一身酒气,当场就拒绝了,并指责候先生是酒后故意闹事,其要报警。

虽然候先生当时确实喝了不少酒,但其思路还是很清晰的。候先生表示,自己买到的22包都是假烟,按照法律规定,老板是要退回自己1760元烟钱,并赔偿三倍赔偿金5280元的,但其现在只要求老板帮其到KTV把3千多的账单结清,这事就算两清了。

可老板却坚持不同意,并当场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确认候先生并没有做出过激行为,并认定双方只是民事纠纷,建议候先生起诉维权。

被老板拒绝后,候先生也不再打算与老板继续协商此事,并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便利店老板卖假烟。

拿到主管部门出具鉴定22包均为假烟的报告后,候先生以被欺诈为由,将老板告上法庭,但此时候先生的诉求却与之前协商时不一样,候先生此时坚持要求老板退一赔三,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大家都非常清楚,民事纠纷打官司最难的就是举证,但候先生却并没有因此烦恼,因为其在老板报警后,当场就向主管部门举报了,且其是拿着交易记录、报警记录、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对老板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等证据,告上法庭的,因此在举证方面,候先生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即便候先生的举证这么充分,老板还是在法庭对候先生的主张,提出质疑称:1、候先生一个人买烟七个人用,不是属于消费者;2、两包才只用一支香烟的情况下,又来买两条一模一样的香烟,动机不纯;3、候先生以买到假烟为由,要求本人为其到KTV买单是属于敲诈勒索,且更能证明候先生的动机。

便利店老板的辩解粗看之下,貌似有点道理。毕竟当时候先生确实是在刚打开一包烟,且仅只用一支的情况下,又再次去购买两条同款香烟的。

但是,从情理上讲,要想不被人有可乘之机,只有不立于危墙之下,即只要老板不卖假烟,即便侯先生有想法,他也没有办法;从法律上讲,只要商家的违法事实成立,且有法律依据支撑,那么就应当依法处罚。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是否能够认定为欺诈,以双方是否为商家和消费者身份,以及商家是否存在故意以次充好的行为为准。

具体而言,只要一方是商家,另一方是为满足生活需求而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且商家主观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商家欺诈事实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法院的审理意见非常明确:

首先,主管部门已经认定22包是假烟,且交易记录及报警记录能证明是便利店老板将假烟卖给候先生的,因此双方消费合同关系成立,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

其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便利店老板是商家,司法解释也规定因正常生活社交、喜庆节日等原因,实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应认定为消费者。

最后,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当双方发生民事纠纷后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协商,但仍然可以通过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解决纠纷。

也就是说,候先生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可以向便利店老板提出协商处理的主张,老板可以拒绝协商,但不影响其欺诈行为的定性,且公安机关已确认候先生的行为是依法维权,不是敲诈勒索,因此老板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候先生的诉求,依法判定便老板需退回烟款1760元,并支付候先生三倍赔偿金5260元,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