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未经我同意就把快递放在驿站,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的确是现实生活中面临着一个问题。
最开始的时候快递基本都是送货上门的,但是现在快递越来越多,加上快递行业竞争激烈,快递费越来越低,很多快递员为了省事儿,都会直接将快递放到快递驿站。
有一些比较讲究的会打电话询问一下,当然有些只是打电话告知,甚至只是发短信告知,然而,更有甚者,连短信都不发。
这让我们心里很不舒服。在这一方面有没有法律规定呢?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
1.快递企业有义务将快递送货上门。
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
第一是2013年《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二是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的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2.由此可见,快递企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义务:
第一是应当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地址。
第二是应当将快递投递给约定的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三是应当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
因此,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 私自放到快递驿站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规行为。
对此,收件人当然是可以投诉的,快递企业也应当及时反馈。
如果由于私自放在快递驿站,造成物件丢失或者损坏,那么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就可以要求快递企业予以赔偿了,毕竟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3.除此之外,邮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对快递企业予以处罚。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30000元的罚款。
不过,这必须要有一个后果,就是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4.另外,今年重庆市通过了《重庆市邮政条例》,其中规定:
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违反此约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30000元罚款。
这可以说是第1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快递公司的责任。不过这个只适用于重庆市的范围内。
如果国家层面也如此明确,就当然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