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罚款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6-23 14:01:31199阅读0评论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罚款。但是当法与人情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才是最合理的呢?

福建福州,陈老伯出门时路过邻居家王大姐的菜地,看到其地里的芹菜丰收。得知陈老伯要去市里,王大姐便推销自家的芹菜,称往批发市场卖肯定好卖,陈老伯想着顺路,于是花122.5元购买了35公斤芹菜。还别说,这芹菜卖相好,他去市里的批发商那里,转手就赚了14元,陈老伯喜不自禁。没想到,几天后市场监管部门竟然找上门来。原因是他卖掉的芹菜有一部门卖到某超市,在抽检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故鉴定为不合格。于是,对陈老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5万元的罚款。因陈老伯无力支付,市场监管部门后又加处罚款5万元,累计共计10万元罚款,还申请了强制执行。不过,最终法院认为处罚畸重且程序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陈老伯费半天力气,扛着70斤芹菜进城,只获利14元,虽然其已经很满足,但从我们的角度看,利润非常微薄。14元可能还不够很多人的一顿午饭钱,但却是其奔波一天的报酬。可就是这么14元钱,却为自己带来10万元的罚款,未免有些苛刻。



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具体到本案,陈老伯从菜地贩卖芹菜,卖给批发商,但是抽检却不合乎食品安全的标准。据此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是合规的操作。

也有人问,陈老伯都辗转卖给超市了,怎么还处罚他呢?

这是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溯源找到陈老伯,也就需要其承担责任了。

但是,毕竟陈老伯只是突发奇想贩卖一次,并非职业菜贩,其获利仅有14元,而且在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还有举报等立功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都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陈老伯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再处罚5万元甚至加收5万元,实在是处罚畸重。

而且市场监管局在对此事立案后,时隔1年2个月才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57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所以,市场监管局在行政程序方面存在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综合来看,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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