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条等形式约定的分手费,法院是否支持?
以欠条等形式约定的分手费,法院是否支持?
一、基本案情
章某(女)与杨某(男)是同事。在杨某的追求下,双方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都是离异状态,章某一直以结婚的心态与杨某交往。在2018年上半年,章某发现自己怀孕,但杨某一直找各种理由不肯结婚。章某无奈选择手术终止妊娠,双方之间的感情出现了严重的裂痕,2018年10月两人分手。2019年7月,双方在公司发生激烈的言语争吵。后来经过协商,杨某向章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约定杨某欠章某36万元分手费。但是杨某签字后一直不肯给付这36万元,于是章某到法院起诉。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虽出具“欠条”,但实际系章某、杨某之间因为分手而产生的金钱纠葛,俗称“分手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章某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双方所订立的“欠条”及其约定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故一审法院驳回了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也予以维持。
三、律师说法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现象,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的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终结,给付“分手费”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是如果双方产生争议要通过法院解决,以金钱补偿“青春损失”,则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保护的。若双方无实际的借贷往来,仅通过欠条、借条为分手费披上一层外衣,那么该借款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效力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认定。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