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新租赁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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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会计准则对航空业有哪些影响
经过近十年的讨论,几易其稿,于今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终于颁布了新的租赁会计准则IFRS 16,该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IAS 17租赁准则。
制定新租赁准则的初衷可以追溯到David Tweedie先生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的时期。他曾笑称希望亲自乘坐一架能够出现在航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飞机。
航空公司面临重大会计影响
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而言,新租赁准则对以下几方面有重大影响:
1、几乎所有租赁都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资产和负债都会大幅增加。
数十年来,通过资产负债表表外租赁为飞机融资的模式是航空业的通行惯例。而且,航空公司通常还会向机场租用经营所必需的机场设施(如办票柜台、登机口及登机桥等)、以及在海外设置营业网点而租赁物业。
在IFRS 16下,对承租人而言,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几乎所有租赁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预测数据显示,这项变化意味着全球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增加上万亿的租赁负债。
2、就单个租赁来说,承租人的损益表中确认的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加上利息)前高后低。
承租人在租赁安排前半段,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加上利息)要高于在现行租赁准则下直线法确认的经营租赁费用。
3、周期性的批量租赁可能会导致利润表发生周期性较大波动。
虽然单个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是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前高后低,但如果不同租赁的发生时间比较平均,那所有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加在一起看就可能比较平均。不过如果航空公司周期性的批量租入大额资产(例如飞机)的话,那么当期的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比率就会发生更大的波动。
4、美元汇率波动对中国航空公司的影响将会增加。
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来说,由于大多数租赁负债以美元计价,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该租赁负债会导致航空公司的损益表承受相应的外汇波动。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对关键会计指标会产生连带影响,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流等等。公司需要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沟通,以说明准则变化的影响。
普华永道针对全球3199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上市公司就新租赁准则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该研究结果显示,航空业将是继零售业之后受新租赁准则影响最大的行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增加的中间值预计为47%;预计大约50%的航空公司的债务会增加25%以上。由于损益表构成的相应变化(即:列报利息和折旧,而非租金费用),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之前的盈利(“EBITDA”)增加的中间值预计在33%左右。
本文则介绍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并重点指出新准则带来的主要挑战以及管理层在过渡期内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尽管新准则的生效日是2019年1月1日,对于许多主体而言,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建立新流程的要求意味着许多主体必须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
新准则重点内容概览
生效日期
新的租赁准则将在2019年1月1日生效,并涵盖于生效日期前签订的租赁(尽管过渡期内有一些豁免规定)。
豁免规定
新准则为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标的资产价值低于5000美元的小额资产租赁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豁免规定,运用豁免与否,这是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但仅适用于承租人。这两项豁免对于航空公司的主要运营资产(例如飞机)的租赁可能并不太相关,但对于航空公司的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的租赁可能会简化处理并减轻核算成本。
租赁的定义
租赁是指赋予主体在一段时间内转让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来换取对价的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的履约取决于一项已识别资产并且合同在使用期内转让控制该项资产使用的权利,则该合同包含租赁。每一租赁组成部分应当单独予以识别并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已识别资产?
一项资产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予以识别。如果供应商有替换已识别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合同不包括一项已识别资产。
对于一项资产的一部分,当其与该项资产的其他部分在实物上可单独区分(例如:一幢楼房的一层楼),才有可能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如果这一部分资产与该项资产的其他部分在实物上不可单独区分(例如:光缆电线的部分容量),则除非这部分代表了该项资产的几乎所有容量,才可能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
什么是控制资产使用的权利?
如果主体实质上有权取得资产使用期间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及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即决定如何使用资产及使用资产的目的),则主体具有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需要区分成单独租赁组成部分?
如果承租人能够单独从该项资产(或连同随时可用的资源)获益,并且该资产与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标的资产不是互相依存或高度相关,则该资产使用权是一个独立的租赁组成部分。
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确认?
承租人将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几乎所有租赁(作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出租人仍将区分融资租赁(确认租赁应收款)和经营租赁(继续确认标的资产)。
承租人对租赁如何初始计量?
承租人应:
• 按照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及
• 按照等值金额加初始直接成本和资产复原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在损益中如何确认?
承租人将确认:
• 租赁负债的利息
• 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未计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产生义务的期间内确认。
出租人会计是否受影响?
IFRS 16并未对出租人会计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但由于承租人会计上的要求,可能会跟出租人重新厘定租赁安排,导致出租人的产品设计及业务有重大影响。
问:什么类型的安排可能不满足租赁的新定义?
答:主体将需要评估租赁安排是否包含已识别资产。如果供应商具有替代该项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租赁安排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
例1:
某航空公司与飞机所有者(供应商)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供应商将于每周一、周三、周五、周六和周日上午10点单独安排飞机将乘客从上海载至北京,并于当天下午6点从北京返回上海。机型由航空公司指定。供应商拥有一架以上相同型号飞机。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供应商可以替换飞机,并且在飞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替换。而且,供应商负责派出机组人员操作飞机。
评估结果:
该合同不包含租赁。
该合同不包含已识别资产。供应商拥有若干同型号飞机,可用于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无需航空公司的许可就能替换飞机。另外,即使合同明确指定所租赁的飞机,但是,由于供应商在其他时间(比如周二和周四)可以使用飞机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从而获益,因此不存在已识别资产。而且,航空公司并没有权利取得使用飞机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例2:
某航空公司与机场经营者(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使用机场的一定区域放置值机设备及其他设备。除对区域的大小作出明确规定以外,该合同还规定此区域必须设在机场大厅。然而,供应商有权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改变分配给该客户的位置。改变该客户的区域位置对供应商来说所需发生的成本很小,并且机场大厅未被占用的其他几处位置也能满足该客户的需要。
评估结果:
该合同不包含租赁。
该合同对用来放置值机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履行合同不取决于使用一块已识别的区域。由于供应商实际上能够改变客户所用的区域,因此供应商具有替换客户所用区域的实质性权利。大厅内未被占用的其他几处位置也满足客户对区域的规格要求,并且供应商有权在不经过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其位置。此外,供应商将从区域替换中获得经济利益:改变客户所用区域的位置仅发生很小的成本,但是该替换权本身会使供应商能够对如何最有效地利用机场大厅的空间制定最有效的决策。
问: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如何确定?
答:我们用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假定某航空公司以公允价值100CU的价格向出租人出售一架机龄为十年的飞机(账面价值50CU),并立即租回,租期8年。该租赁协议不包含回购义务或任何看涨或看跌期权;假定该交易满足IFRS 15(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因而构成一项销售(注:关于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满足IFRS15的条件,因而不构成销售,参见下面一个问题)。此外,该协议包含一项续约选择权,可将租赁期延长5年。然而,在租赁开始日,主体认为,并没有合理确定会行使续租权。8年租金的现值等于70CU。售回租回的租金占飞机公允价值的70%。这意味着该航空公司已经售出了飞机价值的30%。
根据IFRS 16关于售回租回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卖方-承租人(航空公司)应确认35CU的使用权资产,即该资产占原账面价值的70%(即保留部分)。售后租回交易产生了15CU的利得,即飞机公允价值的30%(公允价值100CUx30%=30CU)和已售出部分账面价值(即原账面价值30%:原账面价值50CUx30%=15CU)之间差额。
问:回购协议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有何影响?
答:以上述售后租回交易为例,并假设租赁中包含一项回购协议。如果航空公司有回购飞机的义务,则该交易不满足IFRS 15(即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要求因而不构成销售,所以按照I F R S16新租赁准则的有关要求,该交易应当作为一项融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即:不终止确认飞机资产,而就收到的价款根据IAS 39/IFRS 9入账一项金融负债。
问:依照利率或指数而定的租赁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例如,于2016年1月1日,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租赁协议,租金随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变。租金须每月支付,租赁开始日的租金为每月10CU。租金每六个月按当时的3个月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150个基点调整。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是2.8%。租赁开始时,航空公司按2.8%的折现率计算36个月的租赁付款的现值,以此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2016年7月1日,因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发生变动,租金增至每月11CU。当日,该航空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以反映这一变化。租赁负债的新账面金额按照剩余30个月未偿还租金(即330CU)的现值进行重新计量。由于租金付款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该航空公司还必须修改折现率以反映利率变动。重新计量前后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问:以飞行小时而定的租赁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新租赁准则下,不是基于利率或指数的可变租金是不需要在租赁开始时包括在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中,换句话来说,这类可变租金是不需要上表的。以飞行小时而定的租赁付款就属于这类可变租金。例如于2016年1月1日,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5年期飞机租赁协议,租金须每月支付,每月10,000CU加飞行小时*100CU。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是2.8%。在此例中,每月的固定租金为10,000CU,这部分应当包含在租赁负债的计算中,而飞行小时*100CU可变租金则不需要。因此,租赁开始时,航空公司按2.8%的折现率计算60个月、每月10,000CU的租赁付款的现值,以此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每月根据实际飞行小时支付的可变租金,则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问:IFRS 16是否将对维修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答:如果航空公司在向出租人交回飞机前根据合同规定的交回条件将会发生维修费用(即退租检义务),当然是IFRS 16要求在确认相关退租检义务时将这些义务相对应的金额纳入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中。航空公司将根据IAS 37“预计负债”准则计提相关退租检的准备。
问:哪些领域可能影响到所确认的租赁负债?
答:或有租金、续租/购买选择权及其他根据协议获得的服务都可能对租赁负债的计算产生影响。
问:实施新准则会对关键会计指标有何影响?
答:对于承租人,新的会计处理将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一系列主要指标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包括:
• 债务净额和财务杠杆率(因租赁负债计入债务净额而变高)
• 净资产(因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摊销且租赁负债在前几年下降幅度较慢而导致净资产减少)
• EBITDA(因租金费用被利息、折旧和摊销所取代而提高)
• 许多航空公司使用资本回报率(ROCE)计量所产生的价值。上述各项指标的变动很可能也会对资本回报率的计算产生影响。
• 在新租赁准则实施以前,分析师为了大致计算对飞机进行融资的债务水平,通常会进行一些一次性调整。这些原先的一次性调整结果可能与根据IFRS 16计算的结果不一致,因此,上市航空公司应当开始与分析师就此进行适当的沟通。
问:新租赁准则会产生哪些潜在的商业影响?
答:新的会计处理可能影响众多领域:
• 商业模式和策略—尽管会计不是商业模式和策略的主要推动因素,但当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后,承租人关于购买和租赁的业务决策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市场行为可能转向缩短租赁期限或以部分租金按飞行小时厘定,以使租赁负债降至最低;亦可能出现以人民币厘定租金,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相对应的,出租人的策略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 债务契约—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可能需要重新商议。
• 股利政策—应用新准则后的损益费用水平发生变化而可能影响支付股利的能力。
• 投资者关系和沟通—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方都需要了解新准则将会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考虑何时以及如何与其进行沟通。
问:是否需要开发一个全新的系统来追踪和管理租赁?
答:许多承租人目前使用试算表或通过应付账款系统管理经营租赁。为了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评估租赁条款及以指数为基础的付款,其所需的信息将需要捕捉大量的数据。承租人必需对信息系统、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调整,以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问:公司应当何时及如何启动一个项目以管理相关变动和满足准则要求?
答: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期生效。公司应当利用准则生效前的这一段时间对人力、流程、系统、数据、治理和政策进行初始评估,并模拟现有租赁合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将是一个好的起点。
问:除会计部门以外,还有哪些部门可能受到影响?
答:税务部将需要评估递延所得税可能受到怎样的影响。人力资源部应当考虑新准则对薪酬指标和政策是否造成任何影响。资金部和法律部可能需要就债务契约进行重新谈判,IT部门将需要检查哪些系统和流程需要实施变更。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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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新租赁准则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有什么
法律分析:1、在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下,针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折现影响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应依据“初始确认豁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应地,后续通过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利息费用确认的方式转回该项暂时性差异影响时,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2、目前IASB拟修订IAS 12,规定对这类特殊情况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如果最终该项修订通过,则在初始确认时就将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后续通过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利息费用的确认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逐步予以转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新租赁准则所得税调整最终会为零吗
从承租人角度来说,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从出租人角度来说,基本沿袭了原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_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2、后续计量(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贷:银行存款等(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初始计量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
新租赁准则的税会差异
一、正面回答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要求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新租赁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二、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所得对经营租赁是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及相应发票、付款等确认成本费用,因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新租赁准则的影响是什么?
新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将经营租赁表外业务表内化,对经营租赁承租人的偿债能力指标带来不利影响,短期内会影响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期限长、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等优势并未改变,租赁行业赖以生存的根基未发生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