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男子众筹与失足女发生关系,不料均被判强奸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3-11-30 15:30:1611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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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奇葩!四个男子众筹与失足女发生关系,不料均被判强奸。内蒙古赤峰,男子黄某和3个朋友吃烧烤时,刷到一名本地女主播,黄某听说该女主播是失足女,便提议4人各凑250元将女主播约出来。后黄某与女方联系,约定1000元发生关系。
黄某告诉魏某、刘某、高某等3人,让他们一会儿先在自己家附近藏起来,待自己与女方发生关系后,其他人轮流摸黑进入房间与女方发生关系。
一切安排妥当,黄某开车接上女主播到了自己家,并在支付1000元嫖资后与女方在卧室内发生了关系。事毕,黄某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魏某、刘某、高某发信息,让他们过来与女方发生关系。
魏某、刘某、高某3人到达后,黄某以上厕所为由从卧室出来,魏某先进去与女方发生了关系,女方未表示怀疑。
接着魏某出来,刘某进入房间与女方发生关系,过程中女方发觉异常,开灯发现是其他人后当即拒绝。被女方拒绝后,刘某表示,1000元也有自己的份,自己支付了嫖资,凭什么不同意?便继续与女方发生了关系。
再接着,高某进入了房间,女方看到高某进来,询问高某:你们还有完没完,到底还有几个人?高某告诉女方自己也付了钱,并坚持要求与女方发生了关系。
事后,女方独自回家,其回到家后越想越气,明明说好一个人,结果来了4个人,于是报警称自己被骗了。警方了解案情后,将4人抓获,并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随后移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2人以上轮流强奸女方,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因此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黄某等4人是否构成强奸?二是他们是否属于2人以上轮流强奸的情形?
1、对于检方的强奸指控,4人均予以否认,并认为自己支付了嫖资,是嫖娼而非强奸。
黄某辩称,自己向女方支付了1000元嫖资,女方系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因此自己的行为是嫖娼行为。
魏某辩称,黄某支付的1000元有自己的份,自己与女方发生关系时,女方完全没有反抗,自己系嫖娼。
刘某辩称,自己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嫖娼,因为自己付了钱,在整个过程中虽然女方发现后表示过拒绝,但在自己坚持下,女方没有继续反抗。自己没有。威胁、殴打过女方,且女方手机一直在其身边,其如果认为自己是强奸,完全有机会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求救,但未采取,因此自己也不构成强奸。
高某辩称,自己和女方发生关系时,女方还和自己聊过天,并问自己:你们还有完没完,到底还有几个人?表明女方是认可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再说自己也支付了嫖资,因此也是嫖娼。
2、实际上除黄某以外,其余3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
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方的绝对性自主权,即只要发生关系违背了女方意愿,均构成强奸。这种违背意愿,甚至包括了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本案中除黄某以外,其他3人与女方发生关系均违背了女方意愿。
首先,黄某。黄某与女方发生关系支付了嫖资,女方认可该交易,确系嫖娼,其不构成强奸。
第二,魏某。魏某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黄某与女方发生关系,系在女方"不知反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和趁女方醉酒发生关系一个性质,已经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当然构成强奸罪。
第三,刘某、高某。二人在女方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均不顾女方的拒绝,继续与女方发生关系,虽然女方未激烈反抗或当即报做,但并不代表女方同意,因为当时女方在黄某家中,处于4个男人绝对控制之下,其只能选择顺从,因此刘某、高某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第四,再回头说黄某。虽然黄某与女方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但其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另外3人叫到案发地点让他们与女方发生关系,当3人先后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时,黄某已经成了3人强奸行为的共犯。
因此,本案中,魏某、刘某、高某是强奸行为的实行。犯,是主犯,黄某是强奸行为的帮助犯,系从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3、4人是否构成轮流强奸这种情节严重情形呢?
轮流强奸,强调的是2人以上在同一空间、同一时间对女性实施强奸,这种方式在普通强奸的基础上大大增加了对女性的着辱,会给女性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因此法律将轮流强奸作为情节严重情形,构成该情形的判10年以上。
本案从表面看,黄某等4人合谋轮流与女方发生关系,似乎已经构成轮流强奸这种情节严重情形,应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4人的主观目的是嫖娼,且系分别在卧室内与女方发生关系,并未对女方造成有别与强奸的羞辱,因此仍应视作3次独立的强奸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等4人均构成强奸罪,其他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黄某因为系从犯,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有人说,主犯明明是黄某,他却被判得最轻,大家觉得这种说法有道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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