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以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句话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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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什么叫解释权???
解释权分法律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
1、法律解释权,对法律作出法定解释的权利。只有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所作出的法律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2、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法律效力:
1、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2、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
3、本案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参考资料来源: -最终解释权
参考资料来源: -合同法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谁,有什么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全国人大。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 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什么叫解释权?
解释权分法律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
1、法律解释权,对法律作出法定解释的权利。只有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所作出的法律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2、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最终解释权合同解释:
1、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该如何认定,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2、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3、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
参考资料来源: -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 -最终解释权
解释权归什么所有 ?应该怎么写?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填写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不能写归属某个人。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形式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
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的区别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该如何认定,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