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4-26 08:17:5616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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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网上认识一女子后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女子觉得男子的人品不好,于是提出分手。男子不同意,并要求再陪他三次,最后一次时女子因担心男子反悔,表示拒绝。男子强行为之后,女子保留证据并报警。可事后男子坚称是情人关系、三次都给过钱,不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江西省余干县法院)

男子李某网上认识女子黄某后,与其相约各自乘车前往厦门见面,两人在当地游玩七天后,一起回到当地,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黄某认为李某人品不好,向其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要分手,之前给的几千块可以不要,但近三个月的,黄某要归还。黄某表示自己没钱还后,李某要求再陪他三次。

黄某觉得李某就是言而无信之人,所以没有同意,但又害怕李某做出过分的事情,被人知道两人的关系。事后两人曾两次在某酒店发生过关系。

黄某第一次时没有报警,第二次时报警了,声称是受到胁迫的,且认为三次后李某还会再来继续纠缠自己。可事后黄某又因担心报警后,会被其他人知道两人的关系,所以又撤案了。

几天后黄某又与李某来到之前的那个酒店,黄某得知李某并不会轻易放过自己后,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李某殴打了黄某,黄某也将其咬伤。事后李某威胁并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

离开酒店后黄某没有洗澡、没有换衣服。为了摆脱李某,其还是决定报警求助,并向警方提供了其第三次与李某在酒店房间对话的录音。

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后,李某辩解称,两人是情人关系并没有强迫,而且黄某所述三次,其都给过钱的,分别是100元、100元、500元,共计是700元。

对此,黄某解释称,其第二次被李某侵犯后,指责对方弄坏了自己100多元的内衣,李某离开时留下了200元;第三次时李某将其打伤,给了500元医疗费,但这700元其没有动过,都还在。

警方调查取证后确认:第一次是李某开好房后,微信通知黄某自行骑电动车到达酒店房间的;第二次是李某骑电动车接上黄某后一起到达酒店的;第三次是一人骑着一辆电动车,并排骑行到达酒店房间。

黄某承认两人是情人关系;李某家属代为赔偿10500元经济损失,黄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1、那么李某构成强奸罪么?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

注意!刑法对于强奸的核心定义是事发时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至于双方是情人关系,还是情侣关系,甚至事后有没有给钱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也就是说,只要警方有证据证明李某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为之的。即便李某与黄某是情人关系,事后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也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证实,从黄某身上和衣物上,提取到李某的生物信息,确认两人发生过关系,双方也予以确认。录音也证实事发前双方发生过争执和肢体冲突,李某也承认对黄某进行了殴打(暴力手段),故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2、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表示,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同一被害人每增加一次的,增加有期徒刑6-9个月。

也就是说,在警方已经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下,其是一次还是三次,对其量刑很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虽然黄某指控三次都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但李某不承认,且监控视频也证实前两次黄某分别是自愿乘坐李某的电动车和自行骑电动车前往酒店的,并结合双方是情人关系、黄某之前报案又撤案、没有生物证据证明两人发生过关系,故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前两次有犯罪事实。

换而言之,本案李某被认定构成强奸罪,但其只具有一次情节,故其行为将在4-6年确定基准量刑。

3、李某最终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是情人关系,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最后,对婚姻忠诚是夫妻双方均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因此提醒还在继续“玩火”的人,悬崖勒马,切勿等出了事再来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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