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是“断崖式测速”造成的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以及什么是断崖式测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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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杨某驾车外出途经一条同行两车道的路段时,发现前方标记有限速80公里的警示牌。随后杨某减速通过,并清楚记得是以70多公里时速通过的。
可事后男子却还是收到了交警违章信息,信息内容显示,杨某是以74公里的时速经过了限速60公里的路段,属于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需对其行政处罚。
杨某认可74公里时速的认定,但其清楚记得当时的限速警示牌显示为80公里,并不是60公里,虽然“8”和“6”字很像,但其认为自己并没有看错。
随后杨某带齐个人证件到交警队,查询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过了限速80公里警示牌之后的一段路,还有一个60公里的限速警示牌。两者之间相差了一公里多。也就是说,交警认定的是后半段路超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交警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杨某处以罚款200元后,杨某坚持认为,交警限速80公里仅隔一公里多又限速60公里,这样的设置不合理,并据此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交警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
杨某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观点,对交警队表示质疑: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具体到本案中,涉事路段为同方向两条车道的省一级公路。基于上述规定,该路段应当设置为限速80公里以上,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质疑交警设置成限速60公里,是于法无据的,故应当撤销。
第二,交警在限速80公里仅隔一公里多的路段,又限速60公里,这样的设置不合理,是典型的“断崖式”测速,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杨某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性质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杨某的意思很明确,即便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在限速60公里,其仅仅是时速74公里,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交警在可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作出警示或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而不是直接作出罚款200元的顶格处罚。
听完杨某的观点后,交警提出以下主张进行反驳:
首先,交警认为,杨某的第一个观点,明显属于断章取义。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前半段是这样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下列车速标准才作为判断车辆是否超速的法律依据。
交警的意思是说,只要有限速牌的路段,一律按照限速牌上所显示的时速作为处罚依据。因此其认为,在明确限速60公里的情况下,杨某以74公里时速通过该路段,就属于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
其次,现有数据显示,在没有设置限速牌之前,涉案路段为事故高发区,之后已经明显得到改善,因此其认为,其一方在此处设置限速60公里的警示牌,是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最后,交警同时还认为,其一方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在可以对杨某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及以下罚款的情况下,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手段,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交警一方的观点,故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