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专利侵权以及侵犯专利权的法律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2-02 09:38:44263阅读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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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判断专利侵权的步骤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和假冒专利的行为。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

而外观设计则为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在未被授予专利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售卖该类产品,伪造专利证书,生产足以混淆公众的产品。

判定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步骤: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来确定是否侵权。

专利侵权鉴定流程:

一、提出鉴定申请:专利侵权鉴定流程首先就是要提出申请。可以由专利权人提出,也可以由被控侵权方提出,最后经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来决定。二、确定鉴定事项:是对整体技方案的对比,还是对某几个技术特征的对比。这也是专利技术鉴定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三、选定鉴定机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选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鉴定人(机构)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随机选择并指定鉴定人(机构)。四、选定鉴定人员: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向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供鉴定专家名单,供双方当事人选择,以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鉴定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鉴定人中组成专家小组。如果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说鉴定机构所提供的鉴定人全部被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做出回避理由是否成立的决定,并最终确定鉴定人,或重新选择鉴定机构。五、鉴定期限:一般的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鉴定或终结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zuozhe 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利要求专利侵权以及侵犯专利权的法律

专利侵权范围

专利侵权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其他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 权利要求书 侵权问题

我给你个案例帮助你下,可以追问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于2009年发明a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登记获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2011年,被告王某经过比对测量a专利后,制作了功能结构相类似的产品六十台。后被张某发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十万元。

被告王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律师代理出庭应诉。律师经过对a实用新型专利权登记文件及照片等深入分析,庭审中提出事实、证据进行辩驳。

案情分析:

该案件的关键是:1.专利权是否有效;2.专利产品权利要求书是否与专利产品说明书及实物相符;3.被诉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4.侵权赔偿数额。

经过比对,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有效,但专利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照片不符,专利产品照片明显不具备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某项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具备照片的特征,但并不具备权利要求书所述结构、功能。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同时,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在发现被告生产专利产品时没有告知和制止,也是促成被告生产产品数量较大的原因。代理人从多个方面对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进行了论证。

审判结果:

在充分的证据证明和强有力的辩论下,被告自知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转而请求法院居中调解。在被告忙于生产,希望早日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经法院的主持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在给予原告4千元补偿的情况下,原告保证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并同意被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被告律师通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使得原告的主张处于可能不被支持的状态,迫使原告退让和解。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怎么样才算侵权?我用到专利里面权利要求的一点算不算?

(一) 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限于适用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二) 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的,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四)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则处于这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要求的满足及其合理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

(五) 专利权有效原则 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由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仍然受法律保护。(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六) 多余指定原则 即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该技术特征不存在专利权反悔的情形。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对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七) 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侵权,权利要求书,主权利

你到底想问什么呢,是专利申请还是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侵权诉讼),或者是专利复审无效。

全面覆盖原则是用来判定侵权的,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定适用范围不同。

判定侵权一般只比对主权项和涉案产品,如果涉案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其中包含相同和等同的情况)。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为A、C、D,缺少B技术特征,且没有等同技术特征,那就不侵权了。

只有A1、C、D的侵权判定同上。

假如把前续部分的A改动一点点,变成A1、B、C、D,又当如何?落入ABCD的专利里面么?————看A1与A是否等同,等同则落入保护范围,否则不落入。

再来说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个判定标准和你提的问题似乎不是很吻合?你是想问创造性么?

还有,你举的例子里面权利要求4引用了1项主权、两项从权,并且这两项从权还引用了同一个主权,这种情况应该是不能存在的。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能申请到专利,不代表你用这个申请到的专利生产产品就不侵权了,如果新的专利包含在先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未经在先专利的权利人许可,还是侵权。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你还是需要先搞清楚一些基本概念…………

还有问题可以追问。

如果专利被侵权,如何起诉?

因侵权引起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

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之前,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程序和步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申请人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1.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2.证据材料。⑴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⑵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⑶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⑷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上诉几种申请人除各自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之外,还均需提供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专利权被侵犯,在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时,应弄清楚专利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时效等问题。(一)管辖。按照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三)专利侵权赔偿请求。1.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二种方法: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上诉两种方法难以确定的,可以采取第三种方法。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可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之间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权利人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请求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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