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别以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别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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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别
- 2、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都存在哪些区别?
- 3、单合同与双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4、什么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 5、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 6、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呢?为什么?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别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
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
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
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都存在哪些区别?
马颖秋律师解答: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合同法对合同的一种分类办法,一般情况下耽误合同都是无偿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本文就为您解读,有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区别。 首先,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 其次,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 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后,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
单合同与双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单合同和双合同的区别:单务合同的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双务合同的风险遵循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单务合同不适用抗辩权,双务合同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发生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双务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返还受领给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什么是单务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这些都是以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因此,它们之间也是相互重叠的,也就是说单务合同可能同时也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也可能是诺成合同或者实践合同。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方法: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例如,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单务合同,而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双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呢?为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义务承担主体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赠与合同虽系双方法律行为,但属于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表现在仅赠与人负有义务,即承担无偿将其赠与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属于受赠人的权利,受赠人没有相应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也不构成赠与的对价,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合同属性的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