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以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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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有哪些?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扩展资料:
产品标识的种类分为:
1、标签。贴在或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品名、用盒、价格等的卡片,多用于采购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示识;
2、记录。流程卡、工艺卡、派工单、跟踪卡等文件,多用于生产过程的产品标识;
3、颜色。使用不同颜色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4、符号。使用不同的图形文字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5、容器具。使用不同容器具盛放并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6、区域。使用不同区域隔开存放并标明产品特征;
7、印章。使用不同印章打在产品或产品包装或产品记录上,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8、标牌。使用不同颜色或文字或图形标牌标明产品某种特征。
5、 这些均是产品标识表示的各种不同的方法。总之,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产品标识,它们均是为了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需求的目的来编撰的。
参考资料来源:
-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