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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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最好举例谢谢!
- 2、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举例说明
- 3、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最好举例谢谢!
一、性质不同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条件不同
1、有独立请求权
(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参考资料来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举例说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举例:
2000 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丙在本案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举例:一家人盖房,用地已经过国土局批准,另一家不服,把国土局告了,法院开庭把这家盖房人列为第三人,此第三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民诉解释单行本》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一百六十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是:
1、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2、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和解,调解,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4、有独三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当中,无独三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与到诉讼当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