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8-23 10:39:41368阅读1评论

知识就是力量的今天,众乐多普法小编有幸给你分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快和小编一起翱翔在知识的海洋里面吧!

本文目录一览: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最好举例谢谢!

一、性质不同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条件不同

1、有独立请求权

(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参考资料来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举例说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举例:

2000 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丙在本案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举例:一家人盖房,用地已经过国土局批准,另一家不服,把国土局告了,法院开庭把这家盖房人列为第三人,此第三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答辩,质证,举证,辩论,陈述等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民诉解释单行本》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一百六十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是:

1、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2、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和解,调解,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4、有独三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到诉讼当中,无独三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与到诉讼当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