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邻里刑案符合死刑从宽原则吗以及莆田刑案嫌犯与3户邻居有土地纠纷
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99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这篇莆田邻里刑案符合死刑从宽原则吗莆田刑案嫌犯与3户邻居有土地纠纷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莆田邻里刑案符合死刑从宽原则吗莆田刑案嫌犯与3户邻居有土地纠纷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众乐多普法为你加油!
日读刑案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
2019年3月6日 星期三 多云
【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任寒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P28-29)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911号)
主题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警察与他人车辆的行为
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为实现其意图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因此, 行为人为逃避酒驾检查驾车冲撞警察与羡胡他人,同时符合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案例】黄世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P29-32)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912号)
主题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多数人 死刑适用
“不特定多数人”是指不特定并且多数的人,其中“不特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 ,二是 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 是行为针对的对象的不特定的,并且行为人事先也没预料到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也是不特定的; 另一种情形 是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但实际造成的后果确实行为人没有预料,也不能控制的。所以,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并不是说行为人没有特定的侵犯对象或者目标,其判断应该采取客观主义立场,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只要在一定条件下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失,或者形成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判断不以行兄激拦为人主观认识为准,客观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了对不特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就应当认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综合考察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一般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铅含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出发,一般不适用死刑。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所配发的两起醉驾典型案例的处理(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全案)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这一原则也保留了 例外 ,对于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也可以依法适用死刑。因此, 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的可以适用死刑 。
【案例】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P32-34)
来 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913号)
主题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上都有所减弱,正因为如此,一方在醉酒后所实施的一些行为,更容易获得另一方的谅解。虽然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从其主观恶性的考虑,一般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 如果行为人具有无证驾驶、超速驾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或者曾因酒驾被处罚等情形的,说明行为人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漠不关心,认罪、悔罪态度较差 ,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从规范层面分析,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依法向被害方作出赔偿是其法定义务,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不应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然而, 在实践层面,即使法有明文规定,是否对被害方作出赔偿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为人的意志抉择 。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可以体现出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诚意,缓和了社会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 对于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量刑上应当综合考虑醉驾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注意把握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莆田刑案的嫌犯与3户邻居有土地纠纷,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莆田刑案的嫌犯与3户邻居有土地纠纷,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第一个,因为土地纠纷而发生重大的刑事案件,这样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莆田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与商户,邻居有着土地纠纷,而因此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这样的案件是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安全是造成很大安全隐患的,人民整天惶恐型缓度日终日,忧心忡忡,害怕波及无辜伤害自己。所以,莆田的重大刑事案件这样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希望能够早日抓到在逃人员,给受害者的家属一个交代,也让当地居民的生活重新归于平静,将这种恶劣的影响不至于更加的恶化。
第二个,值得我们反思,邻里之间有矛盾,相关部门应当出面调解誉高或者私下自己进行合理的解决。
现在的土地是寸土寸金的,很多人对土地都视若珍宝,莆田的这起重大刑事案件,就是因为嫌疑人与商户邻居在土地方面有所纠葛。当邻居之间出现矛盾,尤其是土地纠纷这种重大影响的时候,相关部门应当出面进行调解,进行正确的划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量卜虚模在生活当中。我们有远亲不如近的美谈,如果我们邻居和睦友好,大家相亲相爱,那么生活一定会变得更加的繁荣。如果我们与邻居产生了矛盾,其实大家都是明事理的人,只要大家齐坐一堂进行合理的调节和划分,那么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这类事情一定不会再发生。所以,这类的重大刑事案件敲响了我们的警钟,我们在生活当中一定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反思,不要让这类的悲剧再次上演。
我们的上牙齿与下牙齿如此的亲近,但仍然会发生碰撞,同样在生活当中,如果我们与他人发生矛盾,我们一定要及时解决,不要让事态变得更加的恶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福建莆田刑案嫌疑人欧某,若从此以后杳无音讯会有怎样的影响?
若是从此无音讯,那些欺负他的人会很害怕[呲牙]
若从此杳无音讯,那村里曾经联合欺负过他们一家的人,都会半夜睡不着觉,心慌的很,生怕下一个就是他,对其他人来说应是没什么影响,毕竟不是无动机杀人,结仇生怨才会动手,说明他并不是疯子,我们普通人就不用操心了,警方自会抓捕。
我猜欧某已经死了,警方很难找到尸体,比如跳海,海里的鱼一会就吃光了。只要一天生不见人死不见尸,邻居就在恐慌中渡过。警方搜捕工作从密集到减少人员,再到暂停,因为警力有限。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三户恶邻,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恶梦连连,瑟瑟发抖,这就是报应。
经常听到那句,遇到事不能一时冲动,应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正的判决!!!否则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道理谁都懂,但很多时候你会觉得这句话太苍白无力无用!!
20多年前,我家的宅基地也被邻居家盖房子占了一块,那年我15岁,在镇上上学,等我回到家听我妈说了我火冒三丈要冲过去找他们拼命被我妈死死拉住哭喊着叫我不要冲动,要为父母家里想想,我强忍着泪水发誓,总共一天我要让那些人付出代价,然后我叫我妈拿钱我去买了砖头水泥回来把我家的宅基地全部建了围墙围了起来,我和我爸建围墙的时候,有一天我去买菜了,我爸一个人在建,另一边的邻居说我爸建过他们家的了(实际上没过),把围墙拆了,我回来了我自己去建,那个邻居又来叫,我火冒三丈拿着砖头冲上去打他,他一溜烟跑得比兔子还快,后来我爸再建没有人敢再来说一句话,在农村就是那和渗宴样,吃软不吃硬,老实人永远都会被人欺负。
这个恩怨无法终结,经此一难,89岁的老母亲还有多少活日,30岁的儿子势单力薄,受害者家里死了妇孺,壮力尤在,宗族势力强大,欧家哪里还有活路,风头一过,恐怕欧家就要消失了。我做人最喜欢不偷不骗不抢不压不训不骂不贬低别人,如果别人有以上相反方式对自己,我会坚决反击。做人活得简单是不要去羡慕嫉妒别人,保护好自己低廉又高傲的善良就行
俗话说得好做人留一线,别欺人太甚,在自己家宅基地上被迫住了五年铁皮房所有的正规途径和投诉都没用这男人算够忍的了,换了别人估计早就出事了!不是每个人都能屈辱地苟活着,也不是每个人面对强加的不公平都能一味去忍受。这道理施加不公者不懂,习惯了霸道占有的人总以为谁都会惯着他。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谁也别过了,生活不会总是惯着谁的。
在农村还有人仗着自己兄弟多,有几个钱,就任意侵占别人家的土地,你给他们讲道理,他们仗着人多又有几个钱,根本就没把你放在眼里,农村的这种人还少吗????要文化没多少文化,要素质没有素质,仗着人多势众又有点钱,任意欺负别人。对于这种人,他们根本就不和你讲法律的。
农村人今非昔比了,再也没喊高有以前的纯朴了,恶邻随处见,只是善良的人不愿因为小事而去犯和气,现在的人戾气太重,可能现在生活压力大,再者生活当中有各种各样的不愉快导致在某种境况下发泄,久而久之积怨成仇。只是感叹 社会 怎么就变成这样了?
大道理人人都懂,都知道是尧舜而非桀纣,但仍然会有“虽然懂得了很多道理,却仍然过不好这一生”的感慨。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争斗,把人逼入绝地,就难免会遇到绝地反击。
支持精神鉴定,因长期精神压力太大而引起忧郁症,正常人干不出这事,大叔绝对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接受治疗,否则病情会更重,病因绝对是被害人挑起导火索。加害者成为被害者,而真正的被害者却成为加害者!
农村是非真的很多,过得好人家嫉妒,过得不好别人看不起,老实人就容易被欺负,建房子引起的矛盾估计大部分村子都有,曾经我家建房也被邻居阻挠,他们家里男人多仗势欺人,没办法我们老实人让他几公分出来,虽然也过去10多年但心里有时还是挺难受的。
道德体系养成首先要经营好家庭,人人对家庭有正确的责任观,对 社会 道德体系才有促进作用,先小家后大家!这里重点就是现在婚姻孩子问题,出轨男小三必须严惩,这两种人等于长期嫖娼,危害更大,瞬间摧毁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相比谋财害命危害更大,每一次出轨事件等于制造两个甚至更多潜在杀人犯,有可能情杀,有可能报复 社会 ,婚内出轨双方无期枪毙都不过分。
农村需要道德修复!新农村建设,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是农村的纠纷小事,不要看那些别墅大楼,要看看那些真正的困难户,政府部门要勇作为,勇担唤银当,这起案件一定要追责,在农村此类纠纷甚多。
影响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主要是有几个帮助死者去欺负人家的那几个,估计日子会过的提心吊胆,心神难宁。
没影响,无非是警方多花点精力寻找而已,目前看,嫌疑人自杀的概率很高,他知道后果,另外福建莆田靠海,跳海后就很难找到遗体。
曾经欺凌过他的人瑟瑟发抖,寝食难安,总是担心哪一天老天会杀死他们。
猜想杳无音信不可能。从各方报道,虽说嫌疑人欧某是被逼杀人。冲动时不计后果,自己错已铸就,在动手前就没想过活!在欧某看来,横竖都是死。与其审判押赴刑场吃枪子,估计会选择自己了结自己!
已过去几天,猜想着应该是一具尸体了。选择陆地山上自杀,发现只是时间问题。倘若——假设,欧某选择跳海身亡,那就是欧死了也杳无音信!这就会有很多问题,影响到不少人。与欧结过梁子的,没得到欧的准确死讯,会寝食难安。而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武警,地方民兵,会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
福建莆田一带靠海,又多山,山区地形复杂,易躲藏不易被发现,无论欧某从海边逃脱或者逃进了深山,如今过去了四五天没有被发现都是属于正常的。但如果欧某还活着的话,最终的结局一定是会被抓获。但如果他选择自我了断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杳无音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结果。
比如跳海,欧某曾在海浪中救过孩子,还试图救过海豚,由此来看他的水性是挺好的,但即使水性好,可面对一望无际的大海,最后的结果还是不可能活在游到任何一片土地上来。不过个人认为他很有可能逃进了山区的可能性大一些,也就是欧某的过激行为,最终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如果他选择自我了解,从此杳无音信的话,可能会造成以下影响。
图1:曾被救的孩子发声:他是个老实人。
一、让曾欺负他的三户人家活在巨大的心理阴影之中。欧某的事件之所以牵动着万千网友的神经,一方面是站在老实善良之人被欺负所引发的共鸣,一方是危险人物应尽快抓获归案。也就是说,如果站在后者的角度来看,对曾经欺负过欧某的人来说他们内心绝对是可怕的,他们心中对欧某的杳无音信自然会夜不能寐,寝食难安。同理站在司法角度来看,如果他还活着的话,也会对外界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
二、对站在欧某一方的人来说,会获得一定的心理慰藉。欧某被恶邻压迫6年,是可忍孰不可忍,换位思考,如果是你或者是我,可能我们都无法忍耐6年这么长的时间,但我们都是理智的,被压迫有被压迫的解决方式,显然欧某的行为是十分过激的。但事情已经发生了,若就事论事的话,欧某的杳无音讯又会对支持他的人来说获得一定的心理慰藉,至少他们打心底会觉得,欧某的彻底消失,是彻底的出了恶气,还又逃避了法律制裁,是他们能够打心底接受的最好结果。
图2:盖房土地纠纷为事件主因。
三、舆论对此事的反思,比如宅基地问题的纠纷、村邻关系的相处之道、老实人对自我权益的维护,以及受到恶人常年欺负,求助无门的时候,我们应该要怎么去做等等。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还是客观真实地去面对问题,逃避是没用的。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最主要的一点原因还是老实人若长期被欺负,甚至被压迫的话,那么该如何去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毋庸置疑,但恶人本身家大业大,有时候他们可以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凌驾在法律之下,让底层的老实人连基本的生存都变的艰难。如何更好地去保护底层弱势,这里值得深度反思。
四、从司法角度来看,法律也有人性的一面的,讲求公平与公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欧某无论是个好人还是恶人,但犯了大案,就算是好人,此后也必将被划入恶人的范畴。犯罪就是犯罪,这是事实的一面,也是真相的一面。他就算做100件好事,做了1件恶事,但这一件恶事,都会覆盖那100件好事。欧某值得同情,但同情归同情,回到现实层面,他依然要为他盲目过激的行为去负全部责任,所以欧某就算从此杳无音信的话,依然会对他追捕下去,直到有证据表明他确实已经死亡或者被抓捕归案为止。
图3:监控画面记录或逃进山中。
五、影响归影响,但终究会在岁月的长河里被人们遗忘。任何案件,站在受害人或者被害人角度来看,都各有各的说辞。所以无论站在那个角度来看待此案,终究都要建立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之上。如今是文明时代,是法制时代,法律最终会给大众一个公平的答案,欧某所犯的案同样也不例外。
因而,福建莆田刑案嫌疑人欧某即使从此杳无音讯的话,对各界造成的影响力都是仅限在眼下这一段时间之内,唯有司法部门不会松懈,在未找到嫌疑人之前,不会放弃让最终真相的水落石出。
说在最后:欧某的事件是值得同情的,但欧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他即使对受害人一方不满,但这种不满不应该用最为极端的手段去私自解决,否则即使欧某再有理,终究也都是没有用的。不过关于欧某的下落,我相信 很快会有个最终结果。
嫌疑人逃出生天的概率我认为很小,因为这是一起不比其他刑事案件的凶杀案。灭门惨案的影响巨大,而且牵扯的 社会 面相对较广,辑拿归案有助于案情真实还原,对 社会 有着积极的探讨意义,警方不会轻易动摇抓捕的决心。其潜逃期间,对各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一,对嫌犯自己家人的影响。牵挂是必然,担心和忧虑会一直困绕着他们的生活,食不知味,夜不安寝的痛苦会让他们无力自拔。
其二,对涉案势力有着潜在的焦虑影响。秋后算账的危机感会让他们的正常生活方寸大乱,过度防护会让他们在短期内身心俱疲,阴影会长期存在。
其三,对嫌犯自身的影响。亡命天涯必须改名换姓,深居简出,长时间的内疚和负罪感会一直让他处在高危的紧张状态,伪装已成生活常态,生怕就在不经意间被人发现蛛丝马迹,精神崩溃而又不得苟活于世。
所以,我想说,作为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本着以对家人负责,对案件负责,对自己的冲动负责这样一个精神理念,敢作敢当,投案自首。相信法律会认真听取你的心声,会综合各方因素的考量,给你一个公正的裁决。就算死刑自己也是死得明明白白,不愧于给 社会 一个交待,这也是你最后的正义!
如果今后欧某中杳无音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跟他有建房纠纷并阻碍的那两家邻居了,因为此案的发生就是跟此直接相关,欧某积怨已久,此次板房被吹坏刮到一家邻居遭到辱骂成了爆发的导火索,悲剧就这么发生了,如果长期欧某不能归案,那么那两家邻居定然害怕其报复,导致饭吃不香,觉睡不好,时常被噩梦惊醒,天长日久身体每况愈下,各种疾病也找上门来了,甚至于有可能导致妻子跟丈夫闹离婚,找个安全的人家。
总之,欧某如果长期失踪产生矛盾的那两家邻居实在是太难过了,对他们来说这才是最不希望的。
莆田2死3伤刑案是什么事?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尽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友善,但某些总会出现一些纠纷问题,轻则损害到别人的利益,重则对别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福建莆田市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让我深感同情,这是发生多大的茄让袭事情,会让其做出如此违法犯罪之事,你知道莆田2死3伤刑案是因为什么事情吗?背后又会所暗含哪些隐情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一、村民攀比心理严重,导致不和谐。
莆田2死3伤刑案是因为攀比心理引起的,很多时候会让我们做一些自己本不想要做的事情,不仅容易引起个人资产问题,同时也会因此打乱社会风气,在莆田村这样一个地方,农民都是从种地起家,但他们的心理竟然是所建的房子是否华丽,能看出这个人的地位,因此那些在外打拼多年的人,挣够了资金总是选择回到家中,在农村盖起了各种各样的别墅,这看似十分有钱,实则背后不知道付出了什么,这起案件就是因为农民之间的攀比关系,从而导致嫌疑人建房出现问题,就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二、犯罪嫌疑人欧某中因建房问题才痛下狠手。
在这里,建有属于自己的别墅是建立一个新家庭颤兄的前提条件,嫌疑人欧某中曾经为了建房竟然借了几十万,但他们建房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还需要邻里之间签字表决,这样才有权利建造房子,就这样,欧某中一直拖了好几年,由此,建造房屋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现在又因为建造房屋侵占了国家的土地,导致停止一切施工,这对欧某中来说是莫大的打击,但他没有选择通过正当手段去解决,而是选择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持刀对受害人欧某久等一家人进行侵害,导致两人死亡,三人受伤。
三、当地居民的生活现状也是导火索。
尽管现在警方已经通过不断搜查逮捕了嫌疑人欧某中,但他所让我们看到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莆田建房纠纷比比皆是,邻里之间的关系更是不和谐,攀比成为了最严重的问题,他们处处较劲,如果这些不能得到解决,像欧某中这样做法的人还会出现,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邻里之间问题,滑碰构建和谐社会,以这起案件为教训,采取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7年8月28日 法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迹大携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一。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3.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
——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做到执行刑事法律与赁彻刑事政策紧密姿伏结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4.新的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对刑事审判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刑事审判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备现实的有利条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和任务,强调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仿败中共中央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重要决定,优化了司法环境,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6.充分认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的司法职能,是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正视面临的复杂形势,勇于应对挑战,准确把握历史机遇,振奋精神,锐意进取,狠抓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9.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又要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通过公正、文明的办案活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切实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上作。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10.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开展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11.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12.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
13.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4.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既要保障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统一。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15.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16.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依法严厉惩罚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依法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17.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坚决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18.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19.继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过适用缓刑、适时减刑、假释等措施,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积极探索健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对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监督管理条件具备的,依法适用假释,促进罪犯改过从新。
21.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围绕刑事审判活动,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把打击、预防、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22.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容易诱发犯罪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重视反馈意见,注重建议实效,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3.加强刑事审判的法制宣传。把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注重组织群众旁听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特别注意继续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旁听工作,接受监督,增进了解。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以案讲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四、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
24.坚持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始终坚持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和程序法定、审判公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原则,充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刑事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确保刑事审判严格依法进行。
25.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准确定罪,依法公正裁判。对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对疑难复杂案件,慎重下判。
26.依法正确适用量刑情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对轻微犯罪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7.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轻微犯罪以及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配合做好社区矫治工作,加强教育、感化、挽救、改造,促进重新回归社会。
28.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要注意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教育惩戒作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9.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注重发挥财产刑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尽可能减少国家和被害人的损失。加强刑事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的协调配合,逐步将财产刑的执行工作纳入人民法院的统一执行体系中,真正将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落到实处。
30.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刑事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注重把庭审作为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主要渠道,真正通过庭审解决事实、证据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强化说理性,详细阐明裁判理由,辨法析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31.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
32.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简化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
33.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合议庭要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理案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要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院长、庭长必须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保证审判组织公正、高教审判案件。
34.加强刑事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刑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科学、有效的审理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审理依法进行,确保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5.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健全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审判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完善防止超期羁押的审理工作机制,严格审限管理,严禁超期羁押,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五、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36.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各项措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不断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制度。
37.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一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刑事案件依法规范审理。改革和完善刑事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推动和规范庭前证据展示等活动,继续深化庭审改革,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
38.重视做好调解工作。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调解,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9.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强化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积极探索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40.改革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针对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探索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或者新类型的刑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地准确诠释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供有针对性、权威性的业务指导与参考。
41.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或者旁听合议庭庭审等形式,更好地体现其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
42.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43.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4.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5.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6.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提高死刑案件第一审、第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
——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做到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所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取得预期的效果。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全程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
——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47.严格依法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要讯问被告人,切实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
48.公正、及时地审判死刑案件。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刑事案件,处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审理死刑案件的效率。
49.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缠诉、上访和群体性过激事件,要紧紧依靠党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诉求,及时做好疏导、安抚、制止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建立死刑案件上访闹访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上下级法院要及时通报情况,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0.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针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践,深入基层,掌握客观、真实的素材、数据、案例,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前瞻性的、符合实际的对策和建议,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为规范性指导文件。
51.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通过适时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努力做到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基本一致和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适用意见基本一致,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
52.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指导的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改进指导方式,着眼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统一和规范办案标准和程序。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制度,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
53.加强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帮助解决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依法审判,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4.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的方法,健全刑事审判的内外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做好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5.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据宪法和监督法自觉接受监督,依法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人民法院的工作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决议的要求执行;接受执法专项检查并认真进行整改;接受询问和质询;执行司法解释备案制度。
56.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不当,抗诉理由成立的,依法予以改判。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
57.正确对待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的社会效果,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58.充实加强刑事审判力量。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专业水平高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选调刑事法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于不适合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要保证刑事审判人员在法院工作人员中的适当比例,注意保持刑事审判队伍尤其是业务骨干的稳定。
59.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刑事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刚正不阿、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和品格。
60.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刑事法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刑事法律,准确掌握刑事政策,关注法学理论的前沿动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和水平。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刑事法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进行集中培训,每3年轮训一次。
61.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纪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加强职业修养,约束言行举止,严格审判纪律,改进司法作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着力培养刑事法官严谨求实、公正司法、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不断提高职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