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怎么网上缴费和农村合作医疗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5-14 08:08:1415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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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农村合作医疗作用有以下内容:农村合作医疗可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让参合人员享受大病保险跨省就医补偿政策。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保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和总补偿费用。当参合人员患有大病时,国家根据病种给予报销。农村合作医疗采用按病种付费、隐吵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销好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网上缴费和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办理

农村合作医疗的办理流程:

1、手机安装打开交医保的相关软件,在主页注册账号登录以后选择【参保缴费】这个选项点击进入;

2、会跳转到一个新的界面,选择第一个选项【居民医保缴费】点击进入就可以;

3、可以选择为其他人缴费,只要【切换家庭成员】即可,不过低保户、学生则需要去社区缴费,没问题的话点击【去缴费】;

4、在【居民医保缴费】下面,会有需要交医保的相关选项,根据自己的选择来点击【下一步】就可以。提示应缴金额,在勾选【本人已同意<缴费须知>】以后选择点击【缴费】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农村合作医疗是什么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哪些好处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医疗保障的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对人民有着最基本的保障,而其中的医疗保险是普及覆盖面最广泛的一种保险,而对农民来说农村合作医疗无疑为一个很好的保障,在农村一个农户家庭中一个劳动力的身体健康是一个家庭的重要保障。

(二)新型合作医疗为大病医疗提供了保障。农民朋友只要交上几百元就能享受到以前只有职工医疗享受到的福利,是人都会生病,有医保就能报销,这是最大的好处。

(三)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和服务体系正在形成。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用

法律分析:参合农民可以到区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看门诊,可以到乡镇卫生院、区级定点医院、区属以外医院住院治疗。参合农民报销发票时应带好以下资料: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医药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写件,住院分娩的须带准生证和出生证原件,慢性病的须带慢性病专用病历,到本乡镇农医所申请报销,然后由农医所工作人员审核后按规定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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