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和无过错推定及过错推定与无过错推定如何区分

众乐多签约王牌律法顾问2025-04-01 08:19:2316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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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腊皮掘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轮核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握芹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怎么区分?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旦凳敬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案件的归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模慎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粗信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推定及过错推定与无过错推定如何区分

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 过错责任 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 过错推定 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笑历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 民事责任 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碰升森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 过错推定责任 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笑亩无过错的 举证责任 倒置给加害人。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要求在发生侵权纠纷中,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寻求 证据 来证明自己对 侵权行为 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要是无法证明这一点的话,则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此时受害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侵权人造成。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磨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和游此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唤迅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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