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共同犯罪案例及共同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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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的案例求解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与甲共同抢劫共犯。
解析:1 甲有故意杀人动机,而且进行抢劫行为,根据量刑原则,同一事件中犯两个及以上罪的,则根据重罪来定罪,故意杀人罪大于抢劫罪,所以定为故意杀人罪,
2 乙并没有杀人故意性,也没有帮助甲实施杀害他人的帮助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共犯。但是乙在路过时看到了甲的抢劫行为并帮助甲并共同逃跑,故,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为主犯。
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1:不是,因为没有共同故意
2:是,因为他们是共同犯罪,乙没有有效防止犯罪。
3:是,乙是有责任的,职业责任。
共同犯罪案例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王某问:“谁打了你?”。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指导案例刑法(六)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难判断的问题。做这类的题,首先要判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要将所有实行犯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逐个评价,评价后再判断犯罪形态。在评价完所有实行犯后再分析和评价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且还要判断在共同犯罪者之间在哪些犯罪事实中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担责。
本题中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出现了两个实行过限行为,从题目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实行过限行为都需要共犯者共同承担,还需要判断共犯者对过限行为是否有阻止的义务。因此,在阅读和分析题目时要谨慎判断。
案情
(1)赵某与罗某因口角产生仇恨,赵某遂出资两万元,雇请钱某去“教训一下”罗某。(事实一)
(2)钱某同意,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孙某,并让孙某为自己放风。孙某说:“我才不去呢,你自己去吧。”但提醒钱某说把人打伤就行了,别把人打死了。钱某答应,为此。钱某准备了一根用软实的厚胶布缠好的硬木棒。钱某又找到外甥李某(15周岁)帮忙,商量好一起去伤害罗某,答应事成之后分给李某5000元。(实事二)
(3)为了保险起见。钱某找到以前的同伙周某,骗周某说我要去罗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放风吧。周某起初不答应,钱某就恐吓周某说,抢劫的事儿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灭了你的口。周某被迫同意。(事实三)
(4)第二天晚上,钱某与李某一起进入罗某家,周某在门外放风。钱某见床上有一人睡觉,以为是罗某,遂持用木棒朝该人身上一通乱击,将其打得不能动弹。李某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操起一个板凳,朝该人头上猛砸几下。钱某先行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手机(价值8000元)遂临时起意拿走,李某看见了没有制止。(事实四)
(5)李某在钱某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罗某家。李某出门后,钱某问李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李某答我把屋里的电炉插上了,隔一会儿起火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钱某听后也没说什么。(事实五)
(6)二人发现门外没有周某的踪影。原来,周某见钱某、李某入户之后,越想越害怕不一会儿就逃回家中。(事实六)
(7)当晚罗保家发生火灾,引起相邻数间房屋被烧毁。事后查明,当天罗某因事出差。睡在床上的是罗某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张某,张某因遭受殴打(尸检证明身体伤情为轻伤、头部伤情为重伤)引发心脏病当场身亡,并未死于火灾,但不能查明是何处伤情引发心脏病。(事实七)
(8)案发之后,钱某感到罪行严重,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隐瞒了找李某,周某帮忙的情况后,带领公安人员去抓获赵某,在半路上将赵某抓获,查明赵某此时正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八)
问题
1、对于事实一、事实四、事实七分析: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赵某、钱某、李某三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关于致张某死亡的事实,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理由是:钱某,李某系共同正犯,二人实施的共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合,导致死亡,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认定为致死行为。钱某主观上系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李某主观上系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赵某主观上系伤害的教唆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事实二分析:孙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说明理由。
孙某与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教唆、共谋行为,只是附和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仅是知情不举。
3、对于事实三、事实六分析:周某与钱某、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形态如何?说明理由。
周某与钱某在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周某与李某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构成构成共同犯罪。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钱某实施的入户、伤害、盗窃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钱某实施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按照共犯从属说,帮助者周某客观上为李某实施的入户、杀人、放火提供了帮助(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入户、抢劫的故意,是李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入户被吸收)的帮助犯。
周某在正犯实行之后逃离,没有切断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共犯脱离,仍需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系犯罪既遂。
4、对于事实四分析: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李某是否对此行为负责?说明理由。
钱某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钱某的该行为系实行过限,李某没有制止的义务,不需对此行为负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5、对于事实五分析: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如何定性?钱某是否需对此复杂?说n明理由。
李某引发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因为放火是为了二人之前实施的共同伤害行为,而破坏现场系共同犯罪行为而引起,钱某具有制止义务,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系不作为形式的片面帮助犯。
6、对于事实八分析:钱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钱某未交代同案犯不构成自首,可构成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可以构成立功。
7、对于全案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何种共犯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1)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赵某是教唆犯,系主犯。(2)对于盗窃罪,钱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3)对于故意杀人罪,李某系实行犯,是主犯。周某系帮助犯,系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