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新工伤保险条例

精通法律知识的军辉2024-03-23 07:24:2418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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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新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下面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篇1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工伤保险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因为它关系到工商的一些赔偿问题,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实际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是特别了解,是需要进行释义的。那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 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二、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首先,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工商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其次就是在这个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对于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实际上就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篇2

1.关于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按照本条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疗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此外,本条还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关于目录和标准。

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有关的目录和标准,要适合治疗工伤的实际需要,并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承付能力,因此,有关目录和标准,要由国家统一规范。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诊疗、康复的需要规定并适时调整工伤治疗的目录和标准。

这里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

这里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所必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这里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

3.关于工伤医疗机构。

本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据此,工伤职工就医应当注意:

一是了解本统筹区域内哪家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所谓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统筹区域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就工伤患者就诊、用药、辅助器具管理、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条例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提供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重要标志;

二是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外,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

三是考虑到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以及工伤保险制度管理方面的现实状况,为避免引发矛盾,工伤职工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疗所发生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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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最新规定?

关于工伤的最新规定是为了保障因为工作而遭受到事故的伤害,或者是患上职业病员工可以得到医疗的救治及经济的补偿而制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金额组成。企业应该按时地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自己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新工伤条例下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一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国务院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人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在工伤认定环节,规定了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二是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了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分别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

三是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是“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其次按照该用人单位是否在该职业病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未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的规定。该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22年新工伤法规定

法律解析:

工伤 误工费赔偿标准 :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 计算误工费 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1)产业分类标准;(2)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 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 停工留薪期 工资 1、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 工资福利 待遇。 五、停工留薪期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 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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