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姐限乘火车以及列车霸座如何追究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11-09 10:38:1317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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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又现霸座女强坐下趟列车同一座位,她的行为将被如何定性?

高铁又现霸座女强坐下趟列车同一座位,她的行为首先是没有素质的行为,虽然被民警警告且罚款了200元,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是处罚的太轻了,当然最好是有个黑名单,或者可以限制一段时间内,只能买站票。

一、“霸座”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以法治原则论及是非,“霸座”事件中的法理并不复杂。从依法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当旅客遇到诸如“霸座”等行为时,在私力救助不能的情况下,乘警应有权使用强制措施,通过施加公力救济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从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霸座”行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造成车厢秩序混乱,乘警当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进一步来说,对于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小事情”,法治社会不能、也不应该作壁上观。毕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体现和弘扬主流的道德观念,如果对于社会大众所不齿的严重失德违法行为,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那么法律的价值又从何体现呢?事实上,即便是现有法律也为惩治失德违法行为提供了足够空间,除了一些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外,还有很多法律原则可以让执法者在面对无德违法者时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法律依据。

二、“霸座”在法律上的处罚

根据该条例第95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77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该条例可以首先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先不说对其罚款吧,至少首先可以责令其改正,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责令”二字的意思,至少较之“劝导”二字而言,似乎增加一些简单的必要的一定限度范围内的人身强制意味的举措并不为过吧。倘若对于“责令”二字的理解使得警务工作人员有所忌惮,不好掌握度的话,那么,该条例第105条第2款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明明白白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在警务工作人员警告要求离开位置仍不服从,警察在不使用警械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将其带离其“霸座”的座位并无不妥之处。

霸座姐限乘火车以及列车霸座如何追究

高铁上有人“霸座”怎么办?

据《北京晚报》报道, 近日在安庆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上,旅客殷某某(男,40岁)强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且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合肥铁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殷某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

伴随着一句“我就不让”,又一个“霸座者”引起人们热议。其实,近几年来高铁“霸座”这类现象并不止这一例。有无座车票乘客霸占有座车票乘客;有把车厢当作自己家脱鞋抬脚的;有买了一等座却霸占商务座的;更有甚者不听从服务管理威胁乘务员。笔者认为这些层出不穷的“霸座”行为,是霸占座位一方素质低;是受害者的忍让和旁观者的漠视;是“霸座者”对相关法律的无知,才会助长“霸座”行为。抵制这种行为,需要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出行才能更文明。

出行路上的“霸座”行为虽是“小恶”,危害却不可小看,这种行为侵犯了合法乘客的正当权益,影响了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还会让个人诚信受损,在自己日常购物、购房、出行等方面受阻,真是害人又害己。“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面对“霸座者”说服教育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严惩“霸座者”,这样既可以打击“霸座者”的嚣张气焰,又可以震慑同类“霸座”行为,是对社会公众的“以案说法”。

近年来,针对“霸座”问题,全国各地陆续有政策出台。通过对“霸座者”采取行政拘留、列入“失信名单”限制乘坐火车等处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条文,具体详实,而这些“霸座者”只有受到处罚才意识到触犯了法律,只有付出了惨痛代价,才有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遵守秩序乘车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霸座”到头来只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伤害。信息化的当下,违法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将更容易被曝光,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才是明智之选。而且抵制“霸座”行为需要大家共同去配合,受害者和现场工作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向“霸座”行为说“不”,让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果断地处置不法行为,才能形成“不以恶小而纵容”的氛围。

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和基础,每一名公民都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只有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旅途,人们的幸福感才能得到提升,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高铁“霸座”事件违法吗?

高铁霸座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对乘车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不仅关系到交通出行秩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文明水准的提升

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到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乘客霸占了一女乘客靠窗的座位,并以站不起来为由,拒绝回到自己的座位。经列车长及乘警劝说无果,当事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列车长劝说男乘客的视频被发布到网上后,该男乘客的做法遭到网友的批评(8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对号入座是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的基本规则,这既可保障购票乘客的应有权益,也有利于维护交通出行秩序。乘客可以自行协调调换座位,不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在这一事件中,男乘客先是抢占了女乘客的座位,在女乘客明确表示不愿调换座位时,仍拒绝让出座位。这一奇葩行为,让众人大跌眼镜。

不过,与“霸座”行为相比,高铁工作人员对于“霸座”者的束手无策更值得关注和反思。在女乘客找到乘务员反映后,先是列车长出面和男乘客进行沟通,然后又找来乘警进行劝说,却始终无果。最终,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就座,直到终点也没能回到自己的座位。

霸占他人座位固然是不对的,但由于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对号入座没有具体处罚措施,高铁工作人员只能以劝导为主,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尽管男乘客的做法遭到其他乘客的指责,相关视频发到网上后也引来网友批评,但单纯的舆论谴责,并不能让当事人产生羞愧感,从而自觉约束行为。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霸座”虽然可气,但也没什么大不了。同一车厢的座位并无区别,坐在哪里都一样,当事女乘客大可不必和男乘客较真,自己坐到男乘客的座位就是了。其实,与“霸座”较真看似小题大做,实则是在抵制不文明行为。这名女乘客不仅是在维护自己的乘车权益,也是在捍卫出行规则。铁路进入高铁时代,公众的规则意识也应与时俱进。维护公共交通出行规则,显然不能靠女乘客一个人战斗。

去年1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七种失信行为,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

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文件,有前述七种失信行为的行为责任人将在一定时间内被限制乘坐火车。“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以黑名单的形式治理旅客失信行为是一个好办法。不过,从现实操作看,黑名单管理制度尚有待完善的地方。

去年5月,一则老人在高铁上乱扔瓜子皮被阻,怒将瓜子分撒整节车厢,并怒斥清洁工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网友看完后纷纷替清洁员打抱不平,很多人更是要求将这位老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再乘坐高铁动车。

不过,对照相关规定,这位老人的做法虽然涉嫌扰乱运输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却并未危及铁路安全,很难将其列为失信行为。同样,高铁“霸座”也不符合现行的旅客黑名单标准。

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对乘车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不仅关系到交通出行秩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文明水准的提升。有关部门不妨认真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试行办法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将“霸座”“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纳入黑名单范畴,倒逼失信者对于规则产生敬畏。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高铁“霸座”不妨纳入黑名单

高铁又现霸座女,事件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我们搭乘地铁的时候,有很多人的行为我们都很看不惯,但是有的时候没有办法只能这么忍耐下去,比如说遇到说话大声、吵吵闹闹的人;看着视频、听着音频的人不戴着耳机,把声音外放来影响其他人休息。还有一些人很喜欢在车厢里面吃一些比较味道比较重的食物,这样也是在影响他人的。

     但是,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高铁上面的“霸座”现象。高铁上面的“霸座人”真的是最令人讨厌的,这些人中有男有女,有老人、有年轻人,所以说,有着这种恶劣行为的人其实不分年纪、不分性别,不分学识高低,有的只是自己的素质高低。我们时常在问,为什么我们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因为他们太没有底线,道德底线太低,根据这些事件中我们得知了,这些事件其实也给了社会很多恶劣的影响,有很多本来还有点底线的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本来知道这个是不对的,但是看到人们错了但是还是有样学样,知道他们犯错了没有受到惩罚,可以有恃无恐,他们频频犯案,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也是很难估计的。

     我个人觉得不仅仅是这些事情的发生给我们造成恶劣影响而再次导致类似事情发生,最关键的就是这些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很多时候遇到这样的事情都是不了了之,最严重的不过就是口头警告一下,对于那些不把这些没素质事情当作一回事的人,这样的惩戒一点用处都没有。

     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对社会秩序不遵守,对身边的人一点也不友好,这样的事情被闹得沸沸扬扬,自然而然,这样的事情真的很恶劣!

关于高铁“霸座”事件,我们要如何面对这些不守规矩的人?

高铁或者动车,作为现在人们选择最多的出行方式之一,每年的流通量都是非常大的。而出门在外,无非想的就是平安、顺利,但就怕碰到类似霸座这种不文明行为的糟心事儿。从去年开始,全国出现、高铁霸座哥、霸座姐、霸座大妈,针对这些不守规矩的霸座人,作为法律人以法律的角度谈谈:

从合同法角度看 :高铁霸座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乘客买完车票即与铁路运营方成立了客运合同,乘客有权利享受运输服务,并且享有在指定座位就坐并被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权利,若有人霸座导致未在指定座位就坐,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铁路部门的违约,乘客可以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追究客运合同向对方即铁路部门的违约责任,铁路运营一方可以再向第三人即霸座人进行追偿。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 高铁霸座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乘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将霸座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如果乘警不采取行动就属于不作为。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并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霸座旅客的信息,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乘坐火车。

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有可能就构成违法行为,当然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违背的是什么类型的道德准则。针对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修改相关法律使之易于惩处,从道德谴责上升到依法处罚,使得规则、规范更具有可期待性,使社会公共秩序更加稳定。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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