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

我是网站访客2024-07-25 12:47:0818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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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财政预算、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当优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第四条 《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是指: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法》的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为本地区医疗保健机构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提供必要条件,物质帮助以及执法的专项经费。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

(二)制定《母婴保健法》配套规章及技术规范;

(三)按照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四)组织鉴定并推广母婴保健适宜技术;

(五)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以上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和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及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常产的家庭接生工作。第十二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认可。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第十五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健康教育宣教室;

(三)有合格的专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照卫生部有关婚前保健工作常规执行。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病种,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母婴保健法名词解释

孕产期保腱服务的内容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是指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

①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②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④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⑤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⑥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⑦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几知识教育;⑧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是指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是指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物耐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②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④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2.经产前检查、诊断后的处理(与婚前检查疾病相比较)应提出终止妊娠的疾病: 需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1)风险高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2)指定传染病

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 3)有关精神病

危及生命或严重危害健康的。

注意与婚前要检查的疾病的异同,并注意提问方式。

3.终止妊娠

1)终止妊娠医学意见《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即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程序: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弯颤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母婴保健法》规定,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又称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为了及时掌握产妇、婴儿的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罩闹春缺陷,以便实现孕产妇保健及生产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

母婴保健知识内容

母婴保健知识内容

母婴保健知识内容,新手妈妈一般不知道该怎么去照护孩子,所以新手妈妈需要学一些护理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照护孩子。下面就让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母婴保健知识内容的相关信息吧,大家一起来看看。

母婴保健知识内容1

1、宝贝进食不宜平躺,妈妈最好将孩子的头部环抱在臂弯上,使头高脚低。然后让宝贝的小嘴充分裹住妈妈的乳晕或奶瓶的奶嘴再喂给母乳或奶粉,减少空气的进入。

2、冲调奶粉时,要同一方向轻摇奶瓶避免出现过多的气泡,奶嘴孔大小要合适,喂给宝贝时要随时观察保证奶瓶的奶嘴部分充满奶粉,使空气被奶粉隔开。

3、不宜在宝贝激烈哭闹、过于饥饿或等到妈妈胀奶时才喂奶,这些都会导致宝贝不能正常吞咽而吸入更多的空气或进食过快、过多甚至直接被呛着。即使正常的哺喂也最好让宝贝在吃奶的过程中稍微休息一下。

4、每次喂奶后,让宝贝竖直趴在妈妈的肩膀上,轻拍背部为宝贝拍嗝排出胃内的空气,如果宝贝仍不打嗝,那么多抱抱宝贝走走看看,对于全天躺着的他们来讲也是一种休息和享受呢。

5、宝贝吃完奶后,不要立即逗笑、摇动或换尿布,以免因活动量过大引起吐奶,这时要给宝贝一个比较安静的环境,抱起或放下宝贝的动作也要轻柔,并最好养成喂奶前把尿的习惯。

6、有时药物刺激的味道也会引起呕吐,每次喂药时可间隔一两分钟分几次喂下。此外,宝贝生病服药时,常有激烈的反抗表现,千万不要捏住孩子的鼻子强行灌下,这是很危险的。

母婴保健知识内容2

1、外表特征:头占身体的 1/3到1/4,腿和胳膊都很细小,肚子鼓,脸被羊水泡很多皱褶,鼻部会堆积黄色栗粒疹。皮肤会出现2、体重:正常新生儿出生时体重为2500-4000克。

3、体重计算方法:1到6个月体重=出生体重+月龄*600-衣服的4、 1-3个月每周增加200-250克

4-6个月每周增加150-180克

10-12个月每周增加60-90克

5、身高:47到53厘米之间,一年约增长25厘米 。测量身高是从头顶到足跟的.距离。

6、坐高: 从头顶到臀部约33cm

7、头围:正常新生儿头围为33cm到35cm,头围过大或过小都要检查,排除(脑积水、小脑畸形)

8、胸围:约32cm,比头围小1-2厘米,12个月时与头围相当

9、囟门:前囟门平软,出生后摸不到或有凹陷、饱满为异常。后囟门在出生后3个月闭合

10、脐部:脐中央有一根乳白色的脐带,里面有两根动脉和一根静脉。在子宫内分别负责输送氧气、血液、营养物质和废物。出生后脐带剪断,定时消毒,不久后自然脱落。

11、生殖器:女婴出生后数天会有白色分泌物或少量出血,这是妊娠时对母亲内分泌的反应所致,数天后会自然消失。只清洗外面的分泌物,不要往里清洗,以免感染。男婴出生都是包茎,不用将包皮往回拉清洗。更不必去切割包皮。碰触阴囊会感觉到阴囊内有两颗睾丸。但有少部分男婴出生时睾丸在腹中,以后会自然下降。

12、腹部:新生儿是腹式呼吸。吃奶后会微微隆起,胸部呈现圆锥形,肋骨呈水平状,呼吸主要靠腹肌和横膈膜。

母婴保健知识内容3

孕妇的营养对胎儿及母体都是非常重要的。要生一个健康的婴儿,必须要有一个健康的母体。孕期要求有充足的营养,才能保证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 育。否则,对孕妇而言易造成营养缺乏或过剩而引起一系列疾病。孕妇的健康和胎儿的营养都要靠饮食来维护,所以孕妇的营养一定要均衡合理,荤素搭配,粗细结 合,饥饱适度,不偏食不挑食所以,孕妇的营养对胎儿的发育是不可缺少的。孕妇充足的营养是保证胎儿正常发育的关键,孕妇营养不良对胎儿的影响很大,有的甚 至是致命性的,具体有新生儿体重过低,围产期死亡率高、先天畸形,报道较多的有孕早期锌或叶酸缺乏可能导致胎儿神经管畸形;而在整个孕期,为使孕妇避免各 种感染疾病,需依靠机体强大的抵抗力,而构成抵抗力的基础是营养。更进一步说,为了准备分娩时用力、出血、产后授乳和育儿等体力和营养的消耗,从孕期开始 蓄积营养,也是非常必要的。

孕妇饮食

孕妇怀孕前三个月要补充叶酸,对宝宝的脑部发育好。应多吃生菜、豆类、腰果、坚果、肝脏、卷心菜、橘子、香蕉等,因这些食物中有较多的叶酸。而因为叶 酸在体内存留时间短,一天后体内水平就会降低,所以增补叶酸必须天天服用。同时,还须注意的是,服用药用叶酸片时,按剂量服用就可以了,万不可认为服用越 多越好。 怀孕四至八个月要多补钙。食物中例如海带、黄豆、奶制品、黑木耳、鱼虾等均含有丰富的钙可以摄取,但不够,还需要服用一定的钙片。当然,八个月 之后就不要吃了,补太多宝宝头部硬,不利于分娩。

妊娠后期,胎儿对蛋白质的需求量明显增加,如果母亲蛋白质不足,则会影响胎儿的成长发育。所以,补充蛋白质同样是很重要的,吃奶、蛋、肉、鱼及乳制品 中的蛋白质是完全蛋白豆类(包括大豆、花生等)、谷类及部分蔬菜中的蛋白是不完全蛋白,只有将两类食物搭配食用(如乳制品与蔬菜,谷类与肉类共同食用)才 能获得必需的.蛋白质营养,满足胎儿和孕妇的需要。 蔬菜和胡萝卜、动物内脏中有较多的维生素A;粗粮、肝中有较多的B族维生素;猕猴桃、大枣等水果和一些 新鲜蔬菜中有相当多的维生素C;植物油、坚果中有较多的维生素E。也可以直接补充一定的孕妇专用的复合维生素,但一定要参照医生的建议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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