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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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的用途
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是外企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根据财会[2002]5号,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所以,职工奖福基金可以适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但是根据财会[2003]10号,企业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且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似乎该文又取代了财会[2002]5号的规定,不能用于福利费范围的开支。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 -应付福利费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
职工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是3:2,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 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 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 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 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取消上述要求,内外资统一,仅需提 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职工奖励基金是国营企业用于付给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的资金。基本工资实质上是对职工劳动定额和工作职责付出的报酬,奖金则是超工作量的酬金。这一基金的建立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落实按劳分配制度。“一五”时期,企业的奖励基金根据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状况,按一定比例在利润中提取。“大跃进”时期,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职工奖励基金按留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在1963—1965年时期,恢复了“一五”时期的做法。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把职工奖励基金变为附加工资,事实上取消了奖励的性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职工奖励基金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什么企业有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外资企业有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1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福利基金是指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从已实现的利润中,除上激所得税和调节税外,按规定留归企业的那一部分税后利润所形成的一项专用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得知,企业(外商投资)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