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区别以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区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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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如下:
1、财产方面
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
2、婚姻方面:
宣告失踪:配偶还是自己的,若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
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五章-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比较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两种制度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的问题;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
3、保护对象侧重点不同
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4、公告期限不同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申请人不同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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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宣告失踪的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参考资料来源: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为: 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法定期限: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3)2年期限的起算点。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者有监管职责的人。
(2)其他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 人民法院公告
(1)受理法院: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
(4)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的范围:“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因代管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
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诉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
(2)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签订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 定继承)
(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时的申请无顺序。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 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 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
知道.知道[引用时间201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