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就将自己价值300多万的房子,以100元价格卖给自己的大儿子后,老人的二儿子、小女儿得看知后,遂将自己的大哥、父亲告上法庭
天津一老人在老伴去世后,就将自己价值300多万的房子,以100元价格卖给自己的大儿子后,老人的二儿子、小女儿得看知后,遂将自己的大哥、父亲告上法庭。理由是父亲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一方有权继承母亲那一半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李大爷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女儿最小,但三兄的读书成绩都很好,尤其是大儿子,经常能在学校和当地的比赛中,名列前茅。
李大爷一家五口,虽然日子过得并不富裕,但一家人却过得开心。大儿子李先生当年考上名牌大学时,因家庭条件不好遂主动放弃上大学的机会,并对父亲说,其想将上大学的机会留给弟弟、妹妹。二儿子大学毕业时,碰巧李大爷帮李先生找到一个工作单位,李先生又对父亲说,自己没有学历,进到单位工作也没有前途,因此其又将这个工作机会留给了二弟。当然,二弟也没有让父亲失望,并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该单位的中层领导职位。
而李先生则家里附近开了一间小卖部维持生计,平时还能照顾父母。小女儿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企工作,三个儿女的生活条件属李先生较差。
李大爷在老伴弥留之际,与其商量对李先生作出补偿,并决定将其名下房子留给李先生。为老伴办理身后事后,李大爷以1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按理说,李先生为了兄妹俩付出了这么多,父母这样安排,合情合理!但二儿子、小女儿得知后,却觉得父母偏心,于是以母亲在弥留之际所作出的处分没有法律效力、父亲无权处分母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自己的大哥、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母亲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女儿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拟证明这套房子有150平方米价值300万元以上,房子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不到一个月,父亲以100元价格卖给大哥李先生的。
李女士的态度很明确,父亲想要补偿大哥,可以用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150万元补偿。但母亲在弥留之际对两人说的口头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没必要法律效力,故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注意!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因此法律认定遗嘱是否有效,有着非常严格的具体规定。
尤其是口头遗嘱方面的规定,必须要能证明被继承人是在意识清醒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见证。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不论这套房子到底是登记在李大爷与老伴谁的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份共有,夫妻俩一人一半。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划分,但一方死亡、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等情形除外。
民法典第1127条,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的,应当由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具体而言,李大爷在老伴生前,可以与其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老伴死亡后,李大爷只能处分自己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老伴的那份,除非李大爷能够拿出老伴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否则就不能处分老伴的那一份。
最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二儿子、小女儿能够提供证据,对李大爷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质疑时,那李大爷就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其老伴的同意的。
换而言之,由于李大爷并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是老伴口头同意的,且即便能证明是口头同意的,也会因无法定见证人,而无法认定老伴的口头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法院只能判定李大爷一方败诉。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定母亲150万元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遗产,由法定第一继承人李大爷及三个儿女共同继承,即每人可分得37.5万的遗产份额。
许多网友表示,大儿子为了弟弟和妹妹付出那么多。父母想弥补一下大儿子,无可厚非且合情合理。
笔者认为,相信法官也会和我们一样,认为父亲的决定,是合情合理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任何主张不仅要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合法!因此法官只能依法判处!而我们能做的是,引以为戒!即平时要多阅读一下法律知识,避免因不懂法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