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受约束是什么意思及要约人

法律专业教练陈小天2023-12-12 13:57:5812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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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可以变更合同吗?

法律承诺后要约人一般不可以变更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自依法成立后生效。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变更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进行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要约人受约束是什么意思及要约人

要约的形式有哪些?

一项完整的要约一定要具备三方面;

对特定的人发出(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表明一旦承诺便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客户发出自己要些什么东西,要求的价格等条件是什么,然后由商家来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约;

假如商家接受客户的要约,那么交易成功;假如商家不接受客户的要约,那么就是交易失败.这是个双赢的商业模式,客户以自己的条件得到了自己需要的东西,商家无需到处找客户,潜在客户主动找你并发出要约购买商品,你只需说卖还是不卖。

通俗的解释一下“要约”

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1]

二、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三、要约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四、相关法规

《合同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参考资料:

柳经纬.合同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

2. 资料 .汉典[引用日期2014-05-25]

要约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法律分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所谓“表示”,是指将此种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实行为,是因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行为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并能够依法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调整方法。(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无法成立。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尽管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要约人通常为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会不会失效

请求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以下情况失效:

1、要约人撤销要约;

2、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

3、拒绝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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