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和退役士兵安置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7-12 15:30:4630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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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一般有哪些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四种。

01.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转业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2005年《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02.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收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或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资助等优待。

03.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以及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队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04.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各级优抚医院保障。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

一、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退伍士兵原为部队士兵战士,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如何安置退役士兵?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主要有这四种安置方式:

一、退役安置。

1.退役军官安置;

2.退役军士安置;

3.退役义务兵安置。

二、就业安置。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单位接收安置。四、优先安置人员。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拓展资料:退役军人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有优待的政策内容:

1.免费教育培训;

2.免费就业创业服务;

3.免税政策;

4.免费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和退役士兵安置

新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役后具体怎么安排?

具体安排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扩展资料:

安排工作相关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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