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以及票据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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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案例题求答案
第一个案例
1.委托性质,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
2.合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背书转让的方式,背书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
3.不合法 43条 付款人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是无条件的,银行应进行承兑.
第二个案例
1.不是
2.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
票据法案例分析
关键在于是否是现金本票。《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本案中本票申请人为单位(西安某公司)而收款人为个人,则不得开具现金本票,须开具转账本票。
如果是现金本票,银行胜,可以申请退票,重新开具转账本票;如果转账本票,则银行应当见票无条件付款。
其实直接开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不就结了嘛,还打什么官司,伤神伤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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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啊,这出题的不专业呀。漏洞百出呀。
按出题者的意图,退票银行和出票银行是同一个支行吧。就不存在不知道:“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张某享有票据权利。
2、不能退票,本票是无条件见票即付的。至于退票理由,可以要求张某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以证明不是洗钱或公款私存。
3、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请求。
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丙公司抵偿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分析:
甲公司无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1)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直接影响票据关系;
(2)(假定成承兑成功)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请注意)。
2. 乙公司以银行违反《票据法》无条件支付规定是不妥的,此时银行是代理付款人,仅受甲公司指示,经甲公司委托停止付款符合委托行为。
3.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后,向乙公司提起诉讼。
(假设支票的拒绝付款的话,是有效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为避免循环诉讼而基于原因关系——无对价支付而抗辩)
票据法案例
【1】注明:我的手机上没有提问者最后补充:
“丙的辩护是否合理?一审判决是否合理?丙银行该如何上诉?”这些话。
手机上提问就到“二被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为止。”没有下文。
【2】因此我在手机上做了如下正确回答:
(一)你不是提问,请网友答疑解惑。(二)你不知这个栏目存在意义。
【3】后来提问者补充提问,也是提问过长,提问应该简单扼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