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均收入及井冈山最低工资标准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3-12-01 10:29:4417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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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江西各地最低工资分别是多少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2006年12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一、一类区域580元/月、6.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二、二类区域520元/月、5.9元/小时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景德镇市:珠山区。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抚州市:临川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市:吉州区。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三类区域480元/月、5.4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共青城、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抚州市: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上饶市: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四、四类区域450元/月、5.1元/小时九江市:湖口县、星子县、武宁县。新余市:分宜县。鹰潭市:余江县。宜春市:铜鼓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抚州市:宜黄县、南丰县、广昌县、乐安县、资溪县、黎川县、金溪县。上饶市:上饶县、玉山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吉安市:永丰县、新干县、永新县、万安县、安福县、峡江县、遂川县。赣州市:寻乌县、安远县、全南县、石城县、上犹县、定南县。五、五类区域420元/月、4.7元/小时九江市:都昌县、修水县。萍乡市:莲花县。上饶市:鄱阳县、横峰县。上述标准未考虑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素。

井冈山市人均收入及井冈山最低工资标准

井冈山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状况、物价指数、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0元/月调整为1850元/月

江西最低工资标准2023

1、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6.8元/小时。一类区域: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8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渝水区;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信州区;吉安市:吉州区;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7元/小时。南昌市的进贤县、安义县;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新余市:分宜县;鹰潭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上饶市:广丰区、上饶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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