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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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关于主动投案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和看法有哪些?
主动投案问题是新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
需结合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说明违纪违法或犯罪事实的情况判断。主观上认错悔罪要自愿、真实。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另有所图,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若表面投案,暗中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宜从宽处理。
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存在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只交代小问题以掩盖大问题、交代违纪问题以掩盖犯罪问题等情况,不仅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不宜从宽处理。
主动投案需依规依纪依法准确适用
对主动投案者符合从宽处理情形的,应采取何种方式从宽,需依规依纪依法准确适用。在程序方面,对主动投案者可采取相对宽缓的方式进行审查调查,如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用“走读式”谈话代替留置措施等。一般违纪违法案件,对符合主动投案从宽处理的被审查调查人。
要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理念,规范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认错悔错情况及配合审查调查的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适用哪一种形态。
对主动投案问题规定的认识
对主动投案者的规定是: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1)这个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的一个法律依据。
(2)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法律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纪检部门对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看法如下:
这个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的一个法力依据依据。从法理来看,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从实践来看,通过规范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
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积极退赃、海外追逃与劝返等亦具有显著作用,更能有效节约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信访举报部门认为主动投案人交代的问题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报本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逐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报告,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办理;
(二)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如认为由本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通知本机关相关部门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三)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主动投案人接管。
以上内容参考 晓庄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都有什么呢?
从政法上来看的话也是逐渐的去加大相应的队伍教育,并且按照相关的一些工作部署或者是一些要求上来看的话,也是希望能够在政法队伍上进行相应的教育整顿。推动这些教育能够走深走实,并且也是希望在各个环节中能够进行相应的纠察修改,并且根据一些工作上面的需要。
能够进行相应的纠察修改
其实也是想让很多纪检委他们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有关于主动投案这些方面的问题也是进行了相应的参考,也是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通过这些文件进行相应的学习。首先能够看到第1条它也是为了能够去规范这样的纪检,为他们在进行检查,或者是在进行调查中,能够对于这样的主动投案的认定或者是一些处理原则上,能够按照一些处分的条例进行相应的规定。
可以视为是主动投案
并且像这样的一个主动投案,其实也是进行了相应的名词解释,比如说像党员或者是一些监察对象,他们如果涉及到一些违纪或者是一些职务方面的违法上面的情况的。如果没有被纪检委发现,或者是虽然是被掌握了,但是没有受到纪检委相应的审查谈话的话,在主动向纪检委进行相应的投案的可以视为是主动投案。
受到纪检委相应的审查谈话
而另外一种就是属于涉案人员,他们在如果行贿一些犯罪或者是一些有一些共同职务方面的违法,职务犯罪等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被纪检委进行掌握的,但是虽然是被掌握了,但是没有进行询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主动向纪检委进行投案的也是属于主动投案。所以通过这些条例来看的话,其实也是针对了一些比较细致上面的规定,比如说有关人员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实也是可以视作为自动投案,在整个的规定过程中非常的具有细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