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只是归责及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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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有:(1)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抗辩事由都由法律严格规定。(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加害人对于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哪些免责情形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什么
特殊侵权 责任又称“特殊 侵权行为 的 民事责任 ”,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 人身损害 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 侵权责任 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依照《 侵权法 》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有哪些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区别如下:
(1)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等;
(2)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特殊侵权行为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