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拆迁明细表以及宁波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8-23 09:33:451.86 K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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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西杨村会拆迁吗西站明年

海曙区西杨村会拆迁。根据2022-12-01宁波拆迁村名单,因宁波西枢纽工程建设需要,西杨村将整村拆迁,其下属的小洞桥自然村成为宁波西枢纽交通先导工程项目的第一个拆迁村,村民将在11月底前腾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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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宁波大拆迁地段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多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计划在海曙区的某些村进行征地拆迁。那么,宁波海曙区2022年最新拆迁村名单有哪些?拆迁补偿标准多少?以下是农交网小编的介绍。

1、章水镇蜜岩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3号)》:需征收章水镇蜜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26公顷(东至道路,南至荷梁线,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其中,园地0.2526公顷。

2、洞桥镇石臼庙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4号)》:需征收洞桥镇石臼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45公顷(东至道路,南至砖房,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其中,园地0.0045公顷。

3、集士港镇董家桥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8号)》:需征收集士港镇董家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174公顷(东至河流,南至平整地,西至水田,北至工地)。其中,耕地1.389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42公顷,交通用地0.0895公顷,建设用地0.2147公顷。

4、洞桥镇树桥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9号)》:需征收洞桥镇树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551公顷(东至村农田,南至河流,西至村农田,北至村农田)。其中,农用地0.2551公顷(耕地0.2287公顷,交通用地0.0264公顷)。

5、集士港镇元禾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14号)》:需征收集士港镇元禾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382公顷(东至村空闲地,南至应家新村,西至村空闲地,北至学校)。其中,建设用地1.8382公顷。

6、章水镇崔岙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19号)》:需征收章水镇崔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522公顷(东至樟村村施工区,南至河流,西至河流,北至崔岙村其他林地)。其中,耕地0.6193公顷,林地0.2382公顷,交通用地0.0947公顷。

7、章水镇朱梅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0号)》:需征收章水镇朱梅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077公顷(东至樟村村施工区,南至河流,西至河流,北至崔岙村其他林地)。其中,耕地0.0957公顷,交通用地0.0120公顷。

8、章水镇樟村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1号)》:需征收章水镇樟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292公顷(东至樟村村施工区,南至河流,西至河流,北至崔岙村其他林地)。其中,耕地0.844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57公顷,交通用地0.0789公顷。

9、海曙章水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2号)》:需征收宁波市海曙章水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体所有土地0.2854公顷(东至樟村村施工区,南至河流,西至河流,北至崔岙村其他林地)。其中,建设用地0.2854公顷。

10、横街镇凤林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3号)》:需征收横街镇凤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0142公顷(东至施工区,南至村道路,西至村农田,北至道路)。其中,耕地6.5791公顷,交通用地0.268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08公顷,建设用地0.1154公顷。

11、横街镇横街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4号)》:需征收横街镇横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97公顷(东至施工区,南至村道路,西至村农田,北至道路)。其中,耕地0.0397公顷。

12、集士港镇卖面桥村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海征方字〔2022〕26号)》:需征收集士港镇卖面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91公顷(东至村水田,南至村空闲地,西至村空闲地,北至村空闲地)。其中,耕地0.0068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23公顷。

宁波北仑老房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发布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调房、房屋买卖或赠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公安、城镇、规划、土地管理、财税、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定的职责,配合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城市旧区改建。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五条 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任务,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拆迁任务。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由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发布《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发布拆迁公告;

(六)拆迁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主动与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拆迁期间,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屋的拆迁协议需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县(市)、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局(处)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向当地房管部门报送《拆除房屋核产估价申请表》和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核产估价和办理拆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使用前,拆迁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

(十)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和当地房管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本单位所有并使用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除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但一并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统一拆迁。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拆迁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扩初会审、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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