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以及合同法改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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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
四、 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合同的,
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违反合同时,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三、第四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四、第五条修改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加强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五、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第三款修改为:“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六、第八条修改为:“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七、第十条修改为:“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八、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九、第十三条修改为:“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十、第十五条修改为:“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十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第二项第一段修改为:“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第三项修改为:“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十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十三、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十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十五、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十六、删去第二十六条。十七、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第二款修改为:“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十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废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现在合同的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扩展资料: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2、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主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法律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济合同基本常识
1. 经济合同包括了哪些内容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 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
即从事经济活动的 权利义务主体(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从自身的经济 利益出发,根据国家法律、法令或计划的要求,遵照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的有关经济内容 的、共同遵守的协议。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 事人;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合同的价款数额;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按其性 质,经济合同可分为计划经济合同和非计划经济合 同;单务经济合同和双务经济合同;口头经济合同和 书面经济合同等。常见的经济合同有购销、建设工 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 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等合同。
经济合同依法成 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请问经济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1)履行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
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
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
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
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3.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都有什么
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也称经济合同的有效条款,是经济 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
它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是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 主要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必须 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 可以是某种实物或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脑力劳动的成 果和某项劳务。如:购销的商品、供应的物资、运输的劳务、工 程的建筑物、信贷的货币、科技协作的研究成果等。
但国家限 制流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等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标的;国 家专有财产,如:矿藏、森林、河流等也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标 的。 2。
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标 的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有些产品还需要规定合同 的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等。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国家规定或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 商订的执行。
对于地方性和习惯性的计量单位要作出明确的 解释。对于随产品转移的易耗备品、配件、修理工具的数量也 应具体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 质(包括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等)和外观形象的综 合。标的质量要明确规定属于哪级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等)。
质量标准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标准应附具体的验收方法和标准或提交样品。
样品如能 保存的,可共同封存各存一份;如不易保存的,要将样品作详 细书面记载,各留一份。 3。
价款和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指取得标的当事人一方付给对方的代价, 也称价金。 在以货物为标的合同中称价款;在以劳务为标的 合同中称酬金。
它们都以货币数量表示,并用人民币进行计 算和支付。 4。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金或者酬金的时间。合同的期 限可分为:有效期限,如:年度合同、季度合同等;合同的履行 期限,即实现权利义务的具体时间,如:分期交付,每次交付多 少。
履行期限具体明确。履行地点是指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 取标的。
经济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作明确具体的规定。采取什 么方法履行合同的义务,称为履行方式。
经济合同履行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一次履行或长期履行。交货方法有送货、代 运和自提。
现金结算方式等,都应具体规定。 5。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应负的责任,也是对不履行合 同的制裁措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对违反各类经济合同 的责任都作了原则的规定。
在具体签订某项合同时,当事人 双方应通过协商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经济 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的。
过错包括故意 行为和过失行为。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要 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是采 取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形式。违约方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以上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在合同中还应 规定合同份数、送达单位、合同编号、生效日期;写明当事人的 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办人姓名、职务,加盖公 章等。
有了这些条款,合同才能履行。
4. 经济合同是指什么呢
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签订经济合同之类的事情, 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合同也叫契约,是当事人为了协同从事某一种活动而平 等协商订立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其内容 不同,合同又分为不同的种类,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单纯经济关 系的合同,有确定当事人之间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合同; 还有其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 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经济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 法律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因此,订立经济合同不仅是 —种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受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5. 经济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经济合同的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凡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叫做主要条款或者法定条款。
理由必备条款为合同必不可少条款,缺少则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必备条款包括下列(1)、(2)、(3)、(4)、(5)、(6)、(7)为合同主要条款,而非必备条款。 (1)标的。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买卖物,承揽合同中所完成的工作等。 (2)数量与质量。
计算数量的计算标准必须规定合理的磅差40正负尾数。标的的质量标准必须具体,明确。
(3)价款和酬金。价款和酬金是取得产品、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代价。
价款和酬金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支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履行的期限。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也十分重要,自提产品的要明确规定提货的地点;送货的要规定交货地点,运费的承担、标准和运输方式等。 (5)包装和验收方法。
包装主要是针对购销合同而言。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应在交货时验清,如不提出异议,即认为如数履行了合同。质量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 (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