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6-08 07:17:0122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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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

什么是违建?违建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目前关于违法建筑的界定,可以定义为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国家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予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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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具体是哪些

1、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 土地管理法 》和《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2、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对于占用农用地、耕地建设的非农用途建筑物,由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限期拆除;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可以对违法建设人处以罚款。

第二,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地区2019年以后的新主体)责令停止进行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第三,对于因历史原因、政策原因、社会原因等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不能轻易认定为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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