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社保计算以及榆林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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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青草界矿业呼家塔煤矿社保缴费基数
榆林市青草界矿业呼家塔煤矿社保缴费基数是3600块钱。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生育基数×生育比例。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社保基数如何计算
一、社保基数如何计算
1、社保基数的计算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至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社保多少钱
1、社保全部个人缴纳,一个月交500元左右;
2、有单位的,一个月要交200多元。按照现行政策,要交满15年才可以办理退休的;
3、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陕西各地区(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宝鸡市、延安市...)社保基数与社保比例,社保金额都各是多少啊?
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失业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
(三)生育保险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县(市、区)级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统筹过渡。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银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缴纳基数及比例
(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〇九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通知(陕社保函[2010]69号)的规定,陕西省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缴纳比例及缴费主体
1、工伤: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 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养老、医疗、失业: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3、生育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比例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社保开户申请表上有明确数字。
陕西省榆林市的社会保险(五项)个人和企业分别承担多少缴纳比例?
五险 : 养老 , 失业 工伤 , 医疗 , 生育
一金 : 公积金
缴费标准 : 养老 ( 单位 20% , 个人 8%)
生育 ( 单位交 )
工伤 ( 单位交,个人不交 )
医疗 ( 单位 10%, 个人 2%* 基数 +3)
失业单位 1.5% 个人 0.5%)
公积金 ( 今年最高不超 12 %以前年度不超 10 %,单位个人各一半 )
社保怎么算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保缴纳计算:
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8%,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
医疗险单位7%,个人2%。
失业险单位0.2%,个人0.1%。
工伤单位0.4%,生育单位0.85%。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键弯码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通闹猜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从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
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
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
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
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
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稿哪前标准为5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