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由哪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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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由谁做出
省级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可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省级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接种任何疫苗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通常由县级疾控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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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如果不超过38.5度,建议进行物理降温,多喝水、多休息、用温水擦拭身体等。体温超过38.5度吃退热药。
打针部位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红肿疼痛1-2天可以消失,硬结1-2月消失,不会引起组织、器官的功能损害。
皮疹。比如打了麻疹或水痘后机体出现皮疹,是因为疫苗本身带有的减毒特性,会出现类似疾病的轻度感染,几天后会好转。
过敏反应,极少出现。建议接种疫苗后留观30分钟,出现反应立即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标准应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30.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参考资料来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谁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谁诊断
按照相关规定,接种疫苗出现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成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其中,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负责调查诊断工作。其他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交鉴定费。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由财政支付,由第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的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查阅相关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指引(2014版)的通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
疫苗事件后,人们对于预防接种有了更深的了解,很多人也开始关注这方面的知识。注射疫苗以后身体会出现正常反应和异常反应,正常反应是不需要进行治疗的,但是出现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要及时的治疗,所以我们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含义要有所了解。
每个人一生中都要接种疫苗,特别是孩子出生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去注射疫苗。注射疫苗是为了预防某种疾病发生,在注射疫苗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正常反应,比如局部出现红肿或者出现低烧等症状,这些正常反应都不需要进行治疗,症状都会慢慢消失。还有一些时候会出现异常反应,对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引起重视。接下来就给大家说一说一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含义。
1、时间的关联性:异常反应一定要出现在接种疫苗后的规定时间内,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都不能算是异常反应,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在规定时间内出现的反应都是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有一定的时间关联性但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2、异常反应造成了损害后果:我们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对患者的身体各器官造成了损害,如果没有损害的也不能叫做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
3、可疑的因果关联性: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的疫苗可能存在异常反应,而且暂时还不能排除它们之间的因果关联性的。说到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的是有时间关联性的异常反应。
4、不属于异常反应:其实孩子注射疫苗以后会出现很多的反应,不是所有的反应都是异常反应。如果孩子出现了注射疫苗可能出现的正常反应我们不能说他是异常反应。再有,当疫苗出现质量问题,也就是说孩子注射了不合格的疫苗出现的反应不是异常反应。由于接种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引起的反应也不是异常反应。最后孩子本身有疾病,注射了疫苗后出现的反应也不能说是异常反应。
以上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大家做了一些简单的介绍,如果确定是异常反应一定要及时的医院告知医生,或者注射疫苗以后出现反应都到医院请医生判断是否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于是异常反应的,接种疫苗的单位、疾控中心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引起患者严重伤害的时候要及时的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