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歇根留学生击毙歹徒及击毙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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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初中生被劫持,歹徒被当场击毙人质获救,歹徒究竟是什么人?
昆明劫持初中生的歹徒,到底是什么人,就目前所能掌握的信息,我们可以知道歹徒名叫王某侠,昆明当地人,男性,现年56岁。以上信息乃当地官方在新闻通气会上公布,可以保证权威性。
不过,歹徒更加详细的情况,通气会上没有进行介绍。警方办案,向来严谨,很多情况,估计还要一一核实。没有核实的情况,官方是不会随便公布的。如果大家想更加清晰的知道歹徒的情况,建议静待官方进一步的消息。
至于歹徒行凶的动机。据说这个人,是一名瘾君子,从戒毒所出来之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有很强烈的负面情绪,认为自己不被社会所接纳,产生了反社会人格,于是伤害他人报复社会。这个说来,来源于网络,未经官方确认。故大家姑且听之。
1.0 穷凶极恶的歹徒:持利刃伤7人,劫持1名人质,后被击毙。
这一起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发生在云南昆明的一所中学门口。具体时间是下午17点多,正是学校放学的时候,校门口有不少学生。这个时候,王某侠突然拿出利刃,丧心病狂的朝学生砍去。
王某侠疯狂行凶,一共伤害了7名学生,现场一片狼藉。之后,王某侠再劫持了一名学生作为人质。接到报警之后,当地警方以及120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受伤的学生,被120迅速送往医院抢救。
警方在现场,对王某侠进行情绪安抚,寻找机会解救人质。但歹徒一直都不放下武器,和警方对峙。大概18点40分左右,现场特警找准机会,果断开枪,击毙歹徒,成功解救人质。不过遗憾的是,7名伤者中,有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 勇敢淡定的孩子:被劫持后,提醒警察“不要过来,危险”。
相关视频被传到网上之后,看到人质男孩的表现,人们纷纷给他点赞。他确实当得起这些点赞,作为一个10来岁的孩子,被穷凶极恶的歹徒劫持之后,在利刃架颈的情况下,能做到这个份上,真的相当不错。很多成年人,都未必能做到这个份上。
人质男孩被劫持之后,他没有大哭大喊,没有拼命挣扎、没有试图对抗,他一直在用最合适的做法,来保持自己的安全。更为难得是,在警察试图靠近歹徒进行谈判的时候,他提醒警察“不要过来,危险”。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能做到这个点,尤为不易。
人质男孩得救之后,她的妈妈在班级群里发信息让大家不要担心,说小孩非常淡定勇敢,已经没有事了,现在在和家人吃饭吹牛。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这是一个勇敢淡定的孩子。
3.0 挺身而出的记者:事后她吓到腿软,但我依然向她至于崇高的敬意——她是英雄。
在相关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一名戴口罩的蓝衣女子,她距离歹徒仅有两到三米而已。她不是什么谈判专家,也不是警方的工作人员,她只是一名年轻的女记者,一名领记者证才一周的年轻女记者。她之所以出现在那里,是因为歹徒要求见女记者,而且要求10分钟时间内,女记者必须到位。
这么短的时间,警方一时间也找不到专业的人员去应对。时间不等人,于是这名女记者挺身而出,上前和歹徒交谈。就因为她不停的和歹徒说话,分散了歹徒的注意力,给特警提供了合适的开枪机会。歹徒被击毙后,她往后跑,却因惊吓过度跑几下就跑不动了。
这个时候,女记者柔弱的一面才露了出来。但对于她的柔弱,我们不敢有任何轻视,我们只会致以崇高的敬意。她的这份柔弱,恰恰说明了她挺身而出的勇敢!她是英雄,她是这个城市,这个国家的英雄。希望她可以早日走出这个阴影,迎接更美好的生活。
4.0 素质过硬的特警:精准的一枪,既挽救了一条生命,更是起到巨大震慑作用
网上对于特警一枪毙命歹徒,也是点赞一片。在我看来,在当时的情形之下,击毙歹徒是最好的做法。当时歹徒情绪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人质被利刃架颈,随时都有死 命的可能,僵持越久人质的危险性就越大。
人命确实关天,人命确实需要得到尊重,但只针对奉公守法的公民。至于穷凶极恶丧心病狂者的命,如果他们正在恶意犯罪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况下,真的没必要尊重。这一次一枪干脆利落的击毙歹徒,必然会对其他歹徒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网上盛传,开枪击毙歹徒的特警,是一名女性特警。这到底是不是真的,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这果断的一枪,值得大家点赞。
警察可以随便开枪击毙歹徒吗
法律分析: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我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警察可以随意开枪击毙歹徒吗
警察不可以随意开枪击毙歹徒。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必须是在“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而且“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因此警察不可以随意开枪击毙歹徒。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详细列举了警察使用枪支等武器的15种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警察可以一枪击毙歹徒吗?
不要说警察,就算是一般公民在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时候都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有无前科我们在所不问,只要是正在行凶,而且这个行凶具有紧急迫害性的就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也就是要他的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击毙歹徒需要谁的命令
看歹徒处于什么情况?例如歹徒劫持人质,在人质处于人身安全极度危险时,狙击手收到命令,果断开枪击毙歹徒。
警察中弹后,有人使用警察的枪击毙歹徒,请问他有罪吗?
无罪,自然人在他人被不法侵害时或为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时,造成不法者伤亡,属正当防卫。警察在执行公务被歹徒伤害,为了阻止进一步害伤,其他公民持警用枪击毙歹徒属正当防卫,不追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