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18年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3-22 10:31:46315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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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上面印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犯法吗?

不合法。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最终解释权: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最终”是“最后”、 “末了”的意思。也就是说,再也没有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可见,商家在推销商品时,为什么都愿意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了。一句最终解释权的广告语掩盖了某些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实质,他们丢掉了商家本来应有的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品介绍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搐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母婴店只换不退属于霸王条款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属于。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退不换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所以母婴店只换不退属于霸王条款。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18年

意尔康包包买了半个月,包包出现了裂开问题,请问还可以退款吗

如果不是人为造成的因素,你可以直接向客服申请退货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如果不予受理,可致电12315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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