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发现违法从事和邮政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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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邮政的专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像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是因为通信管理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通信安全。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信件专营法律�纷纷涉足信件寄递业务�导致寄递市场混乱,侵犯了邮政信件专营权,危害了国家民族利益和广大人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有哪些
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有:机要信件、挂号信、平信、邮政包裹等。
中国邮政有明信片邮票卖吗
邮票是中国邮政专营的,明信片也有很多是中国邮政发行的,所以都有卖的。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的销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业务。第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依法委托非邮政企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第八条 非邮政单位申请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所在地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办合同: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第十条 非邮政单位在履行委托代办合同期间,应当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查询时限和赔偿标准;在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筒)时间。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并按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自觉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
(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邮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寄递业务、邮资票品的场所,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对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对与邮政专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和财物进行检查;
(三)查阅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登记、保存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通过收费桥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邮政车辆未从事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仍需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具体施行办法,由省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江西省邮政特快专递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维护邮政专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特快专递,是指依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快速寄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
(一)书信;
(二)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证件;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
(一)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第四条 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邮政行业管理机构受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邮政特快专递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
省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特快专递。
未经省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禁止利用非邮政通信网络寄递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在邮政企业或者其代办单位交寄邮政特快专递邮件。第七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并公示全国统一的“EMS”标识。第八条 邮政企业或者代办单位在寄递处理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邮政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 邮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涉嫌非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一条 邮政执法人员查处非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物品资料。第十二条 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区)邮政行业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扣留与非法经营活动有关的物品,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
(二)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
(三)出具扣留物品通知书;
(四)对扣留的资料和物品,应当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五)对扣留的物品应当封存,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扣留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解除扣留措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区)邮政行业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第十四条 邮政执法人员查获的违法寄递的邮件,视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寄出的邮件,通知寄件人取回;
(二)在途的邮件,退回寄件人;
(三)到达目的地的邮件,通知收件人收取。对前款第一、二项无法找到寄件人和前款第三项无法找到收件人的邮件,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比照无着邮件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邮政特快专递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税务、物价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中国邮政的性质是国有独资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简称中国邮政,是中央管理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中国的邮政业务。
2006年8月28日,gwy批复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原则同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章程》。2007年1月29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报刊和图书等出版物发行、邮票发行、邮政汇兑、机要通信、邮政金融、邮政速递、邮政物流、电子商务和各类邮政代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法经营邮政专营业务,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受政府委托提供邮政特殊服务,对竞争性邮政业务实行商业化运营。
扩展资料:
中国邮政的历史
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华北人民政府交通部邮电总局,主管华北解放区邮政与电信事务。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决定将电信职责划出,调整组建华北人民政府交通部邮政总局。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成立,同年12月邮电部召开全国邮政会议,对原中华民国邮政的事业与机构予以清算接收,组建中国人民邮政;12月27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成立邮政总局。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gwy成立,gwy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作为gwy邮电部门。1970年,经中央批准,撤销邮电部,将邮电管理职责划入交通部。交通部组建交通部邮政总局,主管全国邮政业务1973年,国家恢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1994年3月1日,gwy批准邮电部机构改革方案,邮政总局由机关行政序列分离,成为专业核算的企业局。
2005年7月20日,gwy常务会议通过中国邮政“政企分开、邮储分离、完善机制”的体制改革方案,组建新的国家邮政局,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立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发展现状
行业发展规模和质效明显改善。行业收入规模迅速扩大,由2012年的1980亿元增长到2023 年的11038亿元,年均增长了24%,快递业务量从57亿件增加到835亿件,净增了14倍,年均增长40%。邮政和快递服务的有效申诉率显著下降,快递平均单价从18.5元降低到10.6元。
人民群众用邮水平全面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均等化基本实现,营业网点实现了乡镇全覆盖,建制村全部实现直接通邮。快递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乡镇网点的覆盖率达到了98%,直接投递到村的服务比重超过了一半,重点地区快递服务的全程时限缩短到58个小时。
企业培育跃上了新的台阶。中国邮政世界500强的排位从2012年的258位跃升到去年的74位,位列世界邮政企业的第2位,培育出了3家年业务收入超千亿元、4家年业务收入超500亿元的大型快递企业集团,8家快递企业已经成功改制上市。
创新型发展战略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实现了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寄递服务的快捷化、内部作业机械化自动化和生产组织的信息化。行业科技创新的体系进一步健全,人才队伍向专业化大幅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