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和长治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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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公告
为方便群众和各市场主体办事,进一步提升群众和各市场主体满意度,现将长治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咨询电话公告如下:
一、窗口电话详情
(一)市行政审批大厅
学雷锋志愿服务站: 0355-2121234
公安行政审批业务: 0355-2022260
公安出入境业务办理区: 0355-2030900
项目立项、消防窗口: 0355-3036330
生态环境窗口: 0355-2095909
规划窗口: 0355-2115275
城建 房地产 窗口: 0355-2110310
农林水利窗口: 0355-2037206
企业登记窗口: 0355-2025601
卫健文旅窗口: 0355-2024213
人社教育窗口: 0355-2110736
食药商务窗口: 0355-3088186
民政体育窗口: 0355-2032607
城市市容窗口: 0355-2023 679
应急管理窗口: 0355-2024681
市场监督(特种设备)窗口: 0355-3088131
新闻出版窗口: 0355-2023182
消防支队(开业前检查)窗口: 0355-2053656
交通城市客运窗口: 0355-3088345
交通道路运输窗口: 0355-2034426
公路路政窗口: 0355-3666235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窗口: 0355-2056619
税务窗口: 0355-3088565
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查询)窗口: 0355-2085343
免费刻章(薛蕾科技有限公司)窗口: 0355-2038222
制证发证窗口: 0355-2023 316
邮政公司窗口: 0355-2023 300
(二)市公共服务大厅
学雷锋志愿服务站: 0355-2171234
医保(居民科): 0355-2051671
医保(生育科): 0355-2032563
医保(待遇科): 0355-2031530
医保(征缴科): 0355-2023 900
医保(稽核科): 0355-2031531
医保(参保科): 0355-2056130
潞矿医保科: 0355-2032895
不动产(第一次登记业务): 0355-6060135
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0355-6060658
不动产(新建商品房第一次登记业务): 0355-3029717
不动产( 存量房 转移登记业务): 0355-2160186
不动产(其他登记业务): 0355-6060815
不动产(资料查询业务): 0355-3088331
不动产(收费、发证业务): 0355-6060650
住房公积金: 0355-12329
税务窗口: 0355-2084464
法律援助窗口: 0355-2023 882
二、事项咨询电话查询入口
浏览器网页搜索长治市政务服务网,搜索事项,点击事项办事指南,或通过微信搜索关注 “长治政务服务”公众号,在“掌上办”菜单栏下,点击“网上办事”,找到具体事项,即可查询到事项的具体咨询电话。
长治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3 年8月5日
昶龙壹号院
在售
参考价格: 参考均价 7800 元/㎡
楼盘 地址: 太岳西街与天晚集路交叉口
楼盘电话: 400-818-0066 转 026834
长治市上党区有没有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长治市上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免费的法律援助在长治市上党区法律援助中心,秉持为大众服务原则。
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怎样联系?
长治市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负责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有关案件和投诉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宣传;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办公电话 2036707
传真号码 2036707
办公时间 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 长治市英雄北路147号
邮政编码 046011
电子邮箱 Fyzx0355@yahoo.com
负责人 于普亮
长治市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什么地方
属于劳动纠纷的去劳动局申请法律援助,其他案件去司法局申请。
长治工伤咨询律师要钱吗
有的不要,有的要,你可以问问。法律援助中心不收费
涉及工伤的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自己查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