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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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与上位法和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条例有哪些特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解读:按照条例的规定,基层组织介入小区事务主要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则以业主自行管理为主,基层政府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特殊情况下,经业主要求才给予协助。
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解读:条例对物管区域划分的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于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如果相关主体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有争议,则“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条例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解读:条例在这里明确了那些“准业主”的范围,包括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受赠人、拆迁补偿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房屋的人。至于婚姻、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由于涉及另外的法律关系,且在条例中难以列举完全,而未作专门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解读:条例的多项规定旨在解决业主大会筹备难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组织在业主大会筹备中的指导、协调作用;规定了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或者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是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一般情况下,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这主要是考虑到筹备业主大会需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而规定在物业交付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要求成立业主大会,不再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限制条件,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小区大部分业主入住后,仍然迟迟未能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第二十二条:“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对业主表决采取了双过三分之二和双过半的计算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怎么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一些小区还因此产生纠纷。为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省条例对此作了细化。
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部分物业管理用房权属不明的情况。此外,为了从制度上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其他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根据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述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簿中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详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建设单位随意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给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同时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解读:《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条例对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给予进一步明确。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解读:根据该项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既包括“住改商”,也包括“商改住”),这是业主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同时,对于“住改商”、“商改住”,条例也未一刀切地给予禁止,如果业主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因下岗再就业需要将住房改为商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还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给其他相关业主带来危害。
解读:条例对此专设一项禁止性规定,旨在遏制不断引发纠纷的此类现象。
同时,为了解决“房中房”执法难的问题,规定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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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负责全国财产结算活动的监督结算工作。业主年会形成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同一物业结算区内的业主,在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年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拓展资料: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局部负责全国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局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解决活动的监督解决工作。
深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 号发布 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下面是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资质等级核准登记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分别颁发甲、乙、丙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七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已入住的业主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表决。
业主可以一栋、一个单元或一层楼为单位,推选楼长或楼宇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但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明确代理事项和产权份额。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差预选举。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召集人推荐;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 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由执行秘书负责处理。
设有专职管委会主任的,只能聘请一名执行秘书;未设有专职管委会主任的、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聘请人员承担管委会的一次性工作。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和其他人员,均应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其他聘请人员的临时一次性津贴由管委会确定。
津贴可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省委会委员的人数应为单数。
管委会委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管委会会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省委会可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
经业主大会修改通过后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业主无须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管委会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事项时,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业主大会或管委会作出委员或执行秘书罢免、任免等重大决定时,应当报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其决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并报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凡采用张榜公告形式的,每栋楼宇张榜不少于一处。所有公告均应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省委会公章后发布。
第三章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给业主使用;未经整体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条例》自行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应依本细则规定申请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开发建设单位在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区内应当设立住宅区管理处。
住宅区管理处应当参加住宅区各项物业的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从住宅区开始入住至管委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自行设立的住宅区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资料;
(二)住宅区各类房屋清单;
(三)出售房屋的产权范围或成本核算清单;
(四)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五)住宅区未完工的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竣工日期;
(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用房及其他可以用于经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清单。
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前款资料应一并移交给管委会。
第十九条 住宅区移交时,管委会及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住宅区管理处应认真进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对管委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应及时解决。
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将保修款移交给住宅区管理处按规定使用。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租售原因造成空置房屋,其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省委会划拨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以多层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高层住宅区或别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的比例提供部分商业用房,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移交商业用房,但延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前款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条例》实施前入住的住宅区,原来没有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应当按规划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省委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二个月内,按《条例》规定向管委会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计算公式为:管理用房面积(平方米)=人均管理用房规划指标×住宅区房屋总套数调户均人口数。
前款有关测算系数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管委会划拨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及提供的专用房屋房价与市场商品房之间的差价,均可列入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 取得甲、乙、丙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资格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细则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市住宅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本细则施行以后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宅主管部门申请丙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市住宅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准颁发;不予核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市住宅主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年度检查,凡年检不合格的,应予降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参加涉外住宅区、别墅小区、高层楼宇的物业管理投标及管理业务,应持有乙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二十六条 委托管理合同依法终止时,管委会有权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期间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将住宅区的全部管理档案、文件、记录和财务账簿移交给管委会。
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对前款审计和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并可对有关争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微利原则共同制订物业管理公司利润率的参照标准。具体的利润标准内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等级及实际的管理服务水平、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及管理服务费收入状况协商确定。
第四章 住宅区房屋及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的专用房屋,应按《条例》和本纫则规定使用与经营,不得转让或改变使用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中住宅区管理处使用的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签订使用合同。
部分商业用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合同以市场租金出租经营的,租金纳人管理服务费,但从出租的第一年开始,每年应将租金的30%用于回收垫支购房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向管委会结算移交一次,划入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专门账户,直至全部回收完毕。
第二十九条 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原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在《条例》施行前已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在一年内恢复原规划设计功能,并移交给管委会依《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前款有经营收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其经营收入应纳入管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第三十条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进行装修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破坏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应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与监督。
进入住宅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
住宅区管理处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下设的住宅区管理处因维修养护或其他物业育理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年对住宅区物业进行巡视检查或施工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提供方便,并不得无理拒绝或阻挠。具体巡视检查或施工方式应在业主公约中写明或提前书面通知。
第五章 住宅区维修养护的范围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宅区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业主。
自用部位是指户门以内、毗连部位以外的全部自用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自用阳台、门、窗、防盗网,室内自用隔墙、墙(板)面等。
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实施并承担费用,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维修养护责任依照法律和合同确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房屋本体内的全体业主。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中不属全体各层所共同使用的`可上人屋面,其维修养护费用由该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为某些层或户所专用的楼梯、通道等,由其专用的业主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五条 房屋毗连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毗连部位”)的维修责任人为毗连业主。
毗连部位是指房屋本体中不属于共用部位和自用部位的部位、设施和设备。
毗连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毗连的业主或相关责任人共同组织实施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并按比例分担费用,其中共有墙体按两侧均分后,由每侧业主按比例分担,共有楼面其梭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业主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业主按比例分担。
毗连部位维修责任人员有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其他方可自行组织实施维修养护,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不参加共同维修养护的维修责任人应当向维修养护实施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应分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 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有危害房屋及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市容及房屋外观或其他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维修责任人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整改,或由管委会(无管委会的由原委托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或整改,其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责任人为管委会。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日常维修养护的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重大维修养护项目(含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外的改造、改建、扩建项目)的费用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重大维修养护项目的范围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含通讯、有线电视)等居民生活供应部门应对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前款设施的维修责任人为有关供应部门,但分户表内管线设施(含表及表外第一个阀门)的维修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分户表外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有关供应部门承担。
有关供应部门在住宅区内的维修养护施工,应当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总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部分商业用房租金;
(二)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经营收入;
(三)向业主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区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开支包括:
(一)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等);
(二)管委会、管理处规定人员的津贴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三)就管理工作而聘请的专营公司及其他聘请人员的费用;
(四)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必要的保险费用和法定税费;
(五)住宅区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管理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每年基本开支的项目和标准,由管委会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证书等级以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参照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收费标准审议确定后,报业主大会批准执行。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处不得擅自增加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对住宅区自行管理期间,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已入住的业主收取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自行承担。但不得因此而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期满后,管委会仍未成立的或因管委会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移交的,由原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管理服务费标准可由原管理单位重新测算确定,由市住宅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但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成立管委会的,不得提高原管理服务费标准及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
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住宅区每年的管理服务费总收入减除应缴税费、住宅区基本开支、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本的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可以在下年度通过追加管理服务费解决。
第四十四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由管委会主任和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年度账目公布应由管委会主任和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公布。
第四十五条 住宅区的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账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予以答复,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全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向管委会划拨专用基金时,扣除购买管理用房款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其余资金应在管委会成立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直接汇往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的专用基金账户。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的支出,除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和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款并限期回收外,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重大维修养护工程项目时,只能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并且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由管委会主任、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方可支出。增值部分不够的,从管理服务费积累中支出。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专用基金用于《条例》和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用途。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收支账目,由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每三个月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区住宅管理部门对代管的专用基金收支账目,应每年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八章 住宅维修基金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竣工支付使用在一年以上的,由业主自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起按月向住宅区管理处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住宅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前入住的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缴交住宅维修基金。
第五十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每二年发布一次住宅维修基金指导收费标准。
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对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在指导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住宅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住宅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大会决定,由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五十二条 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列出维修养护计划,报管委会审议决定后实施,但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充分听取所维修养护房屋业主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住宅区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每三个月至少向业主张榜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召集,并建议有关部门或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管委会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住宅主管部门可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向开发建设单位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前款延期付款滞纳金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改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的;
(三)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出租经营的;
(四)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的。
第五十九条 对无故不缴交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限期交缴,逾期则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不交缴的,可按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催缴。
物业管理单位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签有委托抄表及收费合同的,可按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违章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违章装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业主公约和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强制恢复,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在住宅区内从事维修、安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对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受市住宅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协助市住宅主管部门工作。
第六十四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订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规则和技术规范。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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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小区物业保洁员服务标准与制度是什么?
一、卫生清洁达标标准 1.楼体总体清洁服务
(1)清理楼内内所有垃圾到垃圾转运站 每天2次 (2)清洁垃圾桶 每天2次
(3)清洁所有告示牌、橱窗及指示牌 每天1次 (4)清洁所有出口大门 每天2次
(5)清洁所有手印及污渍(包括楼梯、墙壁、防烟门) 每天1次 (6)清洁所有扶手、栏杆 每天1次 (7)清洁照明灯及灯罩 每周1次
(8)拖擦地台、云石、大理石表面 每周1次 (9)清洁所有楼梯及窗户 每天1次 2.人行楼梯卫生
(1)扫净及拖抹所有楼梯 每天1次 (2)洗擦扶手及栏杆 每天1次 (3)洗擦楼梯表面 每月2次 3.电梯卫生
(1)彻底打扫电梯厢、电梯厅地面
(2)清擦电梯门及指示板表面 每天1次
(3)电梯厢壁、通风口及照明灯清洁 每天1次 (4)电梯厢壁、电梯门框并上保护剂 隔天1次 (5)电梯槽底清理垃圾及电梯缝清洁 每天1次 (6)清擦电梯厢天花板表面 每周2次 (7)擦抹电梯厢监视器探头 每天2次 5.天台卫生
清洁打扫天台卫生 隔天1次 6.楼体外围卫生
(1)外围清扫 每天巡视
(2)垃圾桶倾倒 每天数次,确保垃圾不外溢
二、管理员巡检制度
为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内部人员工作要求和工作关系,管理处主任对各项工作有必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使小区楼宇管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1.管理员任对清洁公司经理进行负责,具体负责分管个区域公共设施,清洁、卫生、杀虫灭鼠、日常维修保修等管理工作。
2.管理员每天必须对上述管理工作范畴全面检查一次,并进行认真记录,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相应表格。
3.管理员负责制定每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并对工作计划逐项进行检查、指导和落实,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4.管理员应对住宅楼公共设施管辖范围、卫生区域责任范围、消杀范围及重点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在每次全面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和解决办法,及时督促领班或责任人前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下来,事后检查完成情况。 5.管理员应对各项管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除每天定期检查以外,还要采取不定期的抽查,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抽查过程中可走访部分业户,虚心听取业户意见和建议,增强与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努力改进工作要求和提高质量标准,取得业户的理解、支持、配合与信赖。
6.管理员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对检查出来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发出书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领班或责任人限期整改,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7.管理员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与领班、清洁工的奖金或工资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三、领班卫生检查监督制
为了强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提倡优质服务及严谨管理作风,创造文明、整洁、美观、舒适的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楼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热爱本职管理工作,热心为业户服务,能团结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领办应对管辖区域的业户情况以及对楼层公共区域设施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对环境清洁卫生、绿化区域常青负全面责任。
3.领班应不定期走访业户,虚心听取业户意见和建议,做好业户走访记录,增强与业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配合与信赖。
4.领班每天例行巡视检查制度,对管辖楼宇的各个楼层、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以及设施的状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控总值班,并督促及时解决。
5.妥善保管业户登记表、装修报告及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健全业户档案。
6.为保持辖区的清洁卫生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楼管员每天应全面检查两次,填写检查登记表。将检查结果填入考核表格内,每月总结一次,报管理处主任评定,考核结果与月份工资挂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7.每月发放卫生工具及清洁材料,工具及材料的领用应本着满足工作实际需要,努力降低消耗,节约成本,从严控制的原则。
8.组织员工参观学习先进单位在清洁、卫生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改进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提高管理水平和清洁标准。
一、楼道 1.清洁范围
楼道梯级、扶手、墙面、电子门、信报箱、配电箱、消防栓、消防管道、楼道门窗、楼道灯开关及灯具的清洁。 2.清洁作业程序
(1)备扫把、垃圾铲、胶袋、胶桶、拖把各一只,从底层至顶层自下而上清扫楼道梯级,将果皮、烟头、纸屑收集于胶袋中然后倒入垃圾车;用胶桶装清水,洗净拖把,拧干拖把上的水,用拖把从顶层往下逐级拖抹梯级,拖抹时,清洗拖把数次。
(2)备抹布一块,胶桶(装水),自下而上擦抹楼梯扶手及栏杆,擦抹时,清洗抹布数次。
(3)清洁消防栓、管:备扫把一把,胶桶(装水),抹布两块(干、湿各一块)。先用扫把打扫消防管上的灰尘和蜘蛛网,再用湿抹布擦抹消防栓及玻璃,然后用干抹布擦抹玻璃一次,按上述程序逐个清洁。
(4)清洁墙面、宣传板、开关:备干净的长柄胶扫把、胶桶(装水)、抹布和刮刀。先用扫把打扫墙上的蜘蛛网,再撕下墙上贴的广告纸。如有残纸时,用湿抹布抹湿残纸,慢慢用刮刀刮去,撕下宣传板上过期的资料和通知,用湿抹布擦抹干净;将抹布清洗干净,尽量拧干水分,擦抹各楼道灯开关板。 (5)用干抹布擦抹配电箱、电表箱上的灰尘和污迹。
(6)清洁窗户玻璃:备玻璃刮,清水一桶,清洁剂,按《玻璃门、窗、镜面的清洁》进行作业。
(7)每小时巡视检查楼道内外卫生一次,将广告纸、垃圾清扫干净。 3.清洁标准
(1)目视楼道:无烟头、果皮、纸屑、广告纸、蜘蛛网、积尘、污迹等。 4.安全事项
擦抹配电箱时禁用湿毛巾,不得将配电箱门打开以防触电造成意外。
二、房屋天台、雨篷 1.清洁范围
住宅区内房屋的天台、平台、雨篷。 2.清洁作业程序
(1)备梯子一个,编织袋一只,扫把、垃圾铲各一把,铁杆一条。
(2)将梯子放稳,人沿梯子爬上雨篷,先将雨篷或天面的垃圾打扫清理装入编织袋,将袋提下倒入垃圾车内,将较大的杂物一并搬运上垃圾车。 (3)用铁杆将雨篷、天面的排水口(管)疏通,使之不积水。 3.清洁标准
(1)每周清扫一次。
(2)目视天面、雨篷:无垃圾,无积水,无青苔,无杂物,无花盆(组合艺术盆景和屋顶花园除外)。 4.安全事项
(1)梯子必须放稳,清洁人员上下时应注意安全。
(2)杂物、垃圾袋和工具不要往下丢,以免砸伤行人,损坏工具。
三、公用卫生间 1.清洁范围
楼内所有公用卫生间。 2.清洁作业程序
(1)每天 点~ 点, 点~ 点分两次重点清理公用卫生间。
(2)打开门窗通风,用水冲洗大小便器,用夹子夹出小便器内的烟头等杂物。 (3)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篓,换新垃圾袋后放回原位。
(4)将洁厕水倒入水勺内,用厕刷沾洁厕水刷洗大、小便器,然后用清水冲净。 (5)用湿毛巾和洗洁精擦洗面盆,大理石台面,墙面、门窗标牌。 (6)先将湿毛巾拧干擦镜面、窗玻璃,然后再用干毛巾擦净。 (7)用湿拖把拖干净地面,然后用干拖把拖干。
(8)喷适量香水或空气清新剂,小便斗内放入樟脑丸。 (9)每两小时进行保洁一次,清理地面垃圾、积水等。
(10)每月用干毛巾擦灯具一次,清扫天花板一次。 3.清洁标准
(1)天花板、墙角、灯具目视无灰尘、蜘蛛网。 (2)目视墙壁干净,便器洁净无黄渍。 (3)室内无异味、臭味。
(4)地面无烟头、污渍、积水、纸屑、果皮。 4.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禁止使用碱性清洁剂,以免损伤瓷面。 (2)用洁厕水时,应戴胶手套防止损伤皮肤。 (3)下水道如有堵塞现象,及时疏通。
四、楼层通道地面 1.清洁范围
所有楼层通道地面,包括大理石地面、瓷砖地面(不包括楼梯间)。 2.清洁作业程序
(1)每天上午用扫把对各楼层走道地面和楼梯台阶清扫一次。 (2)用拖把拖走道地面和楼梯台阶一次。
(3)定期用长柄手刷沾去污粉,对污迹较重的通道地面彻底清刷一次,再用拧干的湿毛巾,抹净墙根部分踢脚线。
3.清洁标准
(1)大理石地面目视干净,无污渍,有光泽。
(2)瓷砖地面面目视干净,无杂物,无污迹、有光泽。 3.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洗刷楼道时,防止水流入电梯门和住房门内。
五、不锈钢
1.清洁保养范围
护栏、标牌、电梯轿厢,不锈钢雕塑、宣传栏等。 2.作业程序
(1)先用兑有中性清洁剂的溶液抹不锈钢表面。 (2)然后用无绒毛巾抹净不锈钢表面上的水珠。
(3)置少许不锈钢油于无绒毛巾上,对不锈钢表面进行拭抹。
(4)表面面积大的可用手动喷雾枪将不锈钢油喷于不锈钢表面,然后用无绒干毛巾拭抹。
3.清洁保养标准
(1)哑光面不锈钢表面无污迹、无灰尘,半米内可映出人影。 (2)镜面不锈钢表面光亮,3米内能清晰映出人物影像。 4.安全注意事项
(1)上不锈钢油时不宜太多,防止沾污他人衣物。
(2)在清洁电梯外厅门时应防止厅门开关造成的意外。 (3)要使用干净的干毛巾,防止砂粒划伤不锈钢表面。 六、玻璃门、窗、幕墙 1.清洁范围 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门厅镜面装饰柱,各种镜面。 2.作业程序
(1)先用刀片刮掉玻璃上的污迹。
(2)按玻璃清洁剂与清水1∶5的比例兑好玻璃清洁溶液。
(3)把浸有玻璃清洁溶液的毛巾裹在玻璃刮上,然后用适当的力量按在玻璃顶端从上往下垂直洗抹。
(4)污迹较重的地方重点抹。
(5)除掉毛巾用玻璃刮,刮去玻璃表面上的水分。
(6)一洗一刮连贯进行,当玻璃的位置和地面较接近时,可以把刮作横向移动。 (7)用无绒毛巾抹去玻璃框上的水珠。 (8)最后用地拖拖抹地面上的污水。
(9)清刮高处玻璃时,可把玻璃刮套在伸缩杆上。 3.清洁保养标准
玻璃面上无污迹、水迹;清洁后用纸巾擦拭 厘米内无灰尘。 4.安全注意事项
(1)高空作业时,应两人作业并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2)作业时,注意防止玻璃刮的金属部分刮花玻璃。
七、灯具
1.清洁保养范围
各街区内的路灯、楼道灯、走廊灯和各活动场所的灯具。 2.作业程序
(1)准备梯子、螺丝刀、抹布、胶桶等工具。
(2)关闭电源,架好梯子,人站在梯子上,一手托起灯罩,一手拿螺丝刀,拧松灯罩的固定螺丝,取下灯罩。
(3)先用湿抹布擦抹灯罩内外污迹和虫子,再用干抹布抹干水分。 (4)将抹干净的灯罩装上,并用螺丝刀拧紧固定螺丝。
(5)清洁日光灯具时,应先将电源关闭,取下盖板,取下灯管,然后用抹布分别擦抹灯管和灯具及盖板,重新装好。 3.清洁保养标准
清洁后的灯具、灯管无灰尘、灯具内无蚊虫,灯盖、灯罩明亮清洁。 4.安全注意事项
(1)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摔伤。 (2)清洁前应首先关闭灯具电源,以防触电。
(3)人在梯子上作业时,应注意防止灯具和工具掉下碰伤行人。
(4)用螺丝刀拧紧螺钉,固定灯罩时,应将螺钉固定到位,但不要用力过大,防止损坏灯罩。
八、公共场地和马路 1.清洁范围
街区的汽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 2.作业程序
(1)用长竹扫把把道路中间和公共活动场所的果皮、纸屑、泥沙等垃圾扫成堆。 (2)用胶扫把垃圾扫入垃圾斗内,然后倒进垃圾手推车。
(3)对有污迹的路面和场地用水进行清洗。
(4)雨停天晴后,用竹扫把把马路上的积水泥沙扫干净。 3.清洁标准
(1)每天打扫三次,每小时循环保洁一次,从早上 点~ 点,保持整洁。 (2)公共场地、路面无泥沙,无明显垃圾,无积水,无污迹。
九、绿地 1.清洁范围
物业管辖内草地和绿化带。 2.作业程序
(1)用扫把仔细清扫草地上的果皮、纸屑、石块等垃圾。
(2)对烟头、棉签、小石子、纸屑等用扫把不能打扫起来的小杂物,弯腰用手捡入垃圾斗内。
(3)在清扫草地的同时,仔细清理绿篱下面的枯枝落叶。 3.清洁标准
(1)每天早晨、上午、下午各清扫一次以上,每小时循环保洁一次,保持清洁干净。
(2)目视无枯枝落叶,无果皮,无饮料罐,无 厘米以上石块等垃圾和杂物;烟头控制在 平方米 个以内。
十、停车场 1.清洁范围
物业管辖区内停车场。 2.作业程序
(1)备胶水管、扫把、胶刷、垃圾斗等工具和清洁剂。 (2)用长柄竹扫把将垃圾扫成若干堆。 (3)用垃圾斗将垃圾铲入垃圾车中。 (4)发现有杂物一起清运上垃圾车。
(5)用胶管接通水源,全面冲洗地面,发现油迹和污迹时,倒少量清洁剂在污迹处,用胶刷擦洗,然后再用水冲洗。
(6)清洁周围排水口和下水道,保证排水畅通。 3.清洁标准
(1)目视地面:无垃圾、果皮、纸屑,无积水,无污迹和杂物。 (2)每天清扫两次;每周用水冲洗地面一次。 4.安全注意事项
(1)发现机动车辆漏油,应通知车主并及时用干抹布抹去燃油后,再用洗洁精清洗油污,以免发生火灾。
(2)清洁时应小心细致,垃圾车和工具不要碰坏其他车辆。
十一、雕塑装饰物、宣传栏、标识宣传牌 1.清洁范围
物业管辖区内的雕塑、宣传栏、标识宣传牌。 2.作业程序
(1)雕塑装饰物的清洁:备长柄胶扫把、抹布、清洁剂、梯子等工具。用扫把打扫装饰物上的灰尘,人站在梯子上,用湿抹布从上往下擦抹一遍;如有污迹用清洁剂涂在污迹处,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不锈钢装饰物按《不锈钢的清洁保养操作标准》操作。 (2)宣传栏的清洁:用抹布将宣传栏里外周边全面擦抹一遍,玻璃用玻璃刮清洁,按《玻璃门、窗、幕墙清洁操作标准》操作。
(3)宣传牌、标识牌的清洁:有广告纸时,先撕下纸,再用湿抹布从上往下擦抹牌,然后用干抹布抹一次。 3.清洁标准
(1)宣传牌每周清洁一次。
(2)室内标识牌每天清洁一次。
(3)雕塑装饰物每月清洁一次,清洁后检查无污迹、积尘。 4.安全注意事项
(1)梯子放平稳,人勿爬上装饰物,防止人员摔伤。 (2)清洁宣传栏玻璃时,小心划伤手。 (3)清洁工具不要损伤被清洁物。 十二、喷水池 1.清洁范围
物业管辖区内的喷水池。 2.作业程序
(1)平时保养:地面清洁工每天用捞筛对喷水池水面漂浮物打捞保洁。 (2)定期清洁:
①打开喷水池排水阀门放水,待池水放去三分之一时,清洁工入池清洁。 ②用长柄手刷加适量的清洁剂由上而下刷洗水池瓷砖。
③用毛巾抹洗池内的灯饰、水泵、水管、喷头及电线表层的青苔、污垢。 ④排尽池内污水并对池底进行拖抹。
⑤注入新水,投入适量的硫酸铜以净化水质,并清洗水池周围地面污迹。 3.清洁标准
眼看水池清澈见底,水面无杂物,池底洗净后无沉淀物,池边无污迹。 4.安全注意事项
(1)清洗时应断开电源。
(2)擦洗电线,灯饰不可用力过大,以免损坏。
(3)清洁时,不要摆动喷头,以免影响喷水观赏效果。 (4)注意防滑,跌倒。
十三、室外地面 1.清洁范围
物业管辖区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公共区域地面包括道路、绿化带等。 2.工作程序
(1)每天 和 分两次,用扫把、垃圾斗对路面、绿地进行彻底清扫,清除地面果皮、纸屑、树叶和烟头等杂物。‘
(2)每天 ~ , ~ 每隔半小时巡回清扫保洁一次,每天下班后 ~ 由班长安排人员轮值保洁。
(3)用铲刀清除粘在地面上的香口胶等杂物。
(4)发现污水、污渍、口痰,须在半小时内冲刷、清理干净。
(5)果皮箱和垃圾桶每天上、下午各清倒一次,并用长柄刷子沾水刷洗一次。 (6)垃圾桶附近地面每天在上午、下午用水湿拖两次,定期用洗洁精刷洗一次。 (7)室外宣传牌、雕塑每天用湿毛巾擦拭一次。 (8)每月用水冲洗有污迹地面、墙身一次。 3.清洁标准
(1)地面无杂物、积水,无明显污渍、泥沙。 (2)距宣传牌、雕塑半米处目视无灰尘、污渍。
(3)果皮箱、垃圾桶外表无明显污迹,无垃圾粘附物。
一、目的
对影响住宅区环境卫生的意外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为业户提供始终如一的清洁服务。
二、适用范围
住宅区出现的突发性火灾,污雨水井、管道、化粪池严重堵塞,暴风雨,户外施工,新入住业主装修期间等现象。
三、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后的清洁工作应急处理措施:
(1)救灾结束后,清洁班长组织全体清洁员参加清理现场的工作。 (2)用垃圾车清运火灾遗留残物,打扫地面。 (3)打扫地面积水,用拖把拖抹。
(4)检查户外周围,如有残留杂物一并清运、打扫。
2.污雨水井、管道、化粪池堵塞,污水外溢的应急处理措施:
(1)维修工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疏通,防止污水外溢造成不良影响。
(2)该责任区清洁员将垃圾车、扫把等工具拿到故障点,协助维修工处理。 (3)将从污雨水井、管、池中捞起的污垢、杂物直接装上垃圾车,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
(4)疏通后,清洁员迅速打扫地面被污染处,并接水管或用桶提水清洗地面,直到目视无污物。
3.暴风雨影响环境卫生的应急处理措施:
(1)暴风雨后,清洁员及时清扫各责任区内所有地面上的垃圾袋、纸屑、树叶、泥、石子及其他杂物。
(2)发生塌陷或大量泥水沙溃至路面、绿地,清洁员协助管理处检修,及时清运、打扫。
(3)清洁员查看各责任区内污、雨排水是否畅通。如发生外溢,及时报告管理员处理。
4.户外施工影响环境卫生的应急处理措施:
(1)小区设施维修以及供水、供电、煤气管道、通讯设施等项目施工中,清洁员配合做好场地周围的清洁工作。
(2)及时清理业户搬家时遗弃的杂物,并清扫场地。 5.新入驻业户装修期应急处理措施:
各责任区清洁员加强保洁,对装修垃圾清运后的场地及时清扫,必要时协助业户或管理处将装修垃圾及时上车清运。
接好电源后再用吸水器吸干地面水分。
5.打开门窗,用风扇吹干地面。
6.安全注意事项:处理水管爆裂事故时,应注意防止触电。
保洁标准要求及流程
1、要求:
1. 卫生间的门、墙要干净,无任何明显的黑印。
2. 卫生间的洗面盆、台子、拖布池要干净、清洁,不能堆放东西。 3. 卫生间的水龙头要保持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