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晚婚晚育政策和取消晚婚晚育假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6-26 15:15:55136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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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取消晚婚假

法律分析:1、其实因为之前我国人口数量太多,所以国家为了控制人口,实施了晚婚晚育假期政策,因为休假时间比较长,所以实施之后效果很显著。2、不过现在就算没有晚婚晚育政策,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晚婚晚育,毕竟绝大多数年轻人接受道德教育水平是不一样的,等大学毕业出来之后,基本上都会达到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年龄,所以就没有必要再实施这个政策啦。3、另外鼓励大家晚婚晚育之后,发现现在社会人口已经严重老龄化了,如果再不取消晚婚假,人口老龄化就会越来越严重,所以现在只能取消这个政策,目前大家要结婚只能请3天假期,这3天婚假公司里是正常发放工资的,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取消晚婚晚育政策和取消晚婚晚育假

晚婚、晚育产假增加30天是否取消了?

1、各地晚婚、晚育产假增加天数还是有的,并没有取消。

2、至于晚婚晚育产假,各地的规定不相同,具体天数不全部是30天。可以查阅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确定。

广东不再鼓励晚育取消晚婚晚育假产假增加30天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各项法规、决定和决议草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表决,最后以55票赞成票获全票通过。下面是我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人大网发布公告,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公布,并称条例将自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法规重要内容

修改一览

关键词:提倡二孩

旧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新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键词:生育登记制度

变化:由原来的二孩生育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新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关键词:奖励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关键词: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焦点一

一对夫妻两个子女收养的不影响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实施以后,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焦点二

合法生育产妇可享30天假

近日大龄未婚青年高度关注的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也有了最终答案。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也就是说,原来“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的青年们,从1月1日起,将没有了10天的“晚婚”假期,只剩下3天的婚假。

除了广东原来15天的晚育假被取消了,产妇假期也发生了变化。新条例还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也就是说,从元旦起,广东的夫妻,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焦点三

诚信管理生二孩只登记无审批

新条例规定,取消了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即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虽然看上去“登记”比“审批”简单多了,但不意味这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将会进一步“放松”。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而对于民众关心的上环、结扎等节育措施问题,新条例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已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今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也不用担心“无证”应聘工作、租房子会遇到困难了。新条例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

官方声音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广东省卫计委强调,“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晚婚假什么时候取消的

随着《民法典》(2023 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关于晚婚假的规定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表示,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现有《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 晚婚假12天)。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2017年开始晚婚假取消:

按照修正案草案,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晚婚晚育产假规定2022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各个地区也相继取消了晚婚晚育相关规定,国家对产假具体的规定见下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晚婚晚育 产假 规定 晚婚晚育产假和一般情况下产假没有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模扮动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 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 工资 按照 病假 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 法规 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 生育保险 社会统筹的旦贺灶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产假包括:98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 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 社保 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 产假工资 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拍埋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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