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2024和苏州拆迁

精通法律知识的军辉2024-12-20 11:12:5536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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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州甪直哪里有小区拆迁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甪直镇最新拆迁范围是吴淞湾未来城协同区域内。2022年甪直被纳入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如今苏州自然规划局就发布了吴中甪直镇的规划调整,本次规划调整的范围就在吴淞湾未来城协同区域内,具体范围:东至甫澄路,南至甪直塘,西至常嘉高速、北至甪直大道,总面积约3.8平方公里。

苏州拆迁2024和苏州拆迁

苏州拆迁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一、关于市场评估价格和补偿 (一)补偿方式及选择 被 拆迁 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为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 招标 拍卖地块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并由拆迁人提供定销 商品房 指标的补偿方式(其他性质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此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置房屋,不享受定销商品房指标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兼选。 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进行公示。如同一项目内半数以上被拆迁人持有异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三、评估结果公示和答疑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四、评估复核和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3日内,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五、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自行购置房屋的,可以放弃前款补偿,由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的定销商品房(产权房)。 定销商品房户型标准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私房落实政策房屋的补偿 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不包括原租户性质)私有出租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8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 营业执照 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按非住宅房屋认定,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面积或 房屋租赁 面积认定。 八、价格标准适用时点 房屋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最新的 拆迁补偿 的相关文件,苏州政府在进行拆迁也制定了相关的办法,在该办法中首先是对拆迁范围的土地上的建筑进行分类,由于苏州也有着一些古建筑,那么在拆迁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些古建筑,还有商铺等,这些都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农林场圃,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征(拨)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及其规划定点红线图;

(四)使用建设用地的核准文本。第九条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安置房源和拆迁资金的有关协议、票据和证书;

(五)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交委托合同;

(六)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全部文件、资料后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规划、房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停止办理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停止办理期间,因申报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回国入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其他户口外迁人员按照规定准予迁回家中确需落户的,提交有关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拆迁人应当根据批准的户口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江苏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证上岗。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房源等有关事项予以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及产权调换征询意见书,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由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协议书应当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印制。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者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办理拆迁协议。

苏州梅花新村什么时候拆迁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苏州梅花新村2022年11月15日拆迁。根据苏州拆迁办信息得知,苏州迁梅花新村大部分顶楼都搭建了违建,2023 年还发生了大火,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且严重影响低楼层采光。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拆迁。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是江苏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苏州拆迁补偿政策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泗港集镇区,具体为:杨舍镇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杨舍镇泗港老街农民公寓房2幢M2、M3、门面104室、门面105室、201室、M7、202室、门面108室、112室,杨舍镇泗港老街东首南侧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1幢东起第1、2间、106室、西起第5间、104室、1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农民公寓房3幢301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门面105-205室、门面103-203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车库,杨舍镇泗港村10组,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侧(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7户,其中住宅16户,非住宅11户(其中1户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共约5237.47平方米。2、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征收政策:⑴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销房户型,可提升一档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定销房最大户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选择的安置定销房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组合方式实施调换。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互结差价。工业用地非住宅按市场化评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在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其它安置方式。⑵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并在公布的名录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⑶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⑷计户规则及面积认定标准被征收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批准建造手续计户。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对不予认定的非住宅,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⑸特殊情况的处理大病、残疾、贫困补助标准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法律依据:

《江苏省张家港市2023 年度最新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泗港集镇区,具体为:杨舍镇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杨舍镇泗港老街农民公寓房2幢M2、M3、门面104室、门面105室、201室、M7、202室、门面108室、112室,杨舍镇泗港老街东首南侧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1幢东起第1、2间、106室、西起第5间、104室、1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农民公寓房3幢301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门面105-205室、门面103-203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车库,杨舍镇泗港村10组,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侧(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7户,其中住宅16户,非住宅11户(其中1户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共约5237.47平方米。

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政策:(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销房户型,可提升一档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定销房最大户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选择的安置定销房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组合方式实施调换。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互结差价。工业用地非住宅按市场化评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在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其它安置方式。(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并在公布的名录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三)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四)计户规则及面积认定标准:被征收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批准建造手续计户。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对不予认定的非住宅,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五)特殊情况的处理:大病、残疾、贫困补助标准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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