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消法全文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3-11-30 14:13:3228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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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变化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自3月15日颁布实施,至今已过去了一年整。一年来,新《消法》带来了那些新变化?

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投诉总量上升

日常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大到购房、买车,小到柴米油盐。很多人在消费的过程中,都遇到过“窝心”事,是积极维权,还是忍气吞声?在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了积极维权。

据省工商局统计,,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6621件,投诉总量同比增加13.8%。

陶定然是长沙一所高校食堂的采购员,在采购的过程中,他经常会遇到商家缺斤短两的情况,以往陶定然都选择了沉默,但现在他选择了“斤斤计较”,一旦发现商家缺斤短两,他就会举报、维权。

去年9月份,湖南省建工集团的邓先生花3000元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一个月后,手机经常自动关机。“如果在以前,我只能选择自己维修。”邓先生告诉记者,法律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让消费者自己举证,对消费者来说是个很大的难题。这一次,邓先生根据新《消法》走上了维权路。

“新《消法》规定:包括电器在内的耐用商品6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即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告诉记者,如果手机厂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机自动关机是邓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就必须给予退换。新《消法》的这一规定,大大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使得很多消费者敢于拿起维权的武器。

商家:自律意识加强,欺骗手段减少

消费维权就像跷跷板,消费者维权意识一旦加强,另一端的商家便也开始自律起来。

陈双喜是湖南省茶叶市场的一名茶叶经营商。他坦言,以前有些茶商在交易中会耍点缺斤短两的“小手段”,新《消法》实施后,这些“小手段”再也不敢用了。“500元一斤的茶叶,以往少一两,只需赔偿50元,还可抱有侥幸心理;现在少一两,就要赔偿500元,不划算。”陈双喜说。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告诉记者,重罚会让商家感到“得不偿失”,从而加强自律意识。

据省消费者协会统计,度,全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7192件(不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的举报、投诉),解决率为98.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07.2万元,与2013年相比解决率提高7.3%。

“解决率的提高,也说明了商家的自律意识在加强。”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说。

《处罚办法》实施,消费维权有了“双保险”

尽管新《消法》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但在实施的这一年中,仍然有不少消费者遇到了“有理说不清”的烦心事。

长沙市雨花区牛婆塘社区的肖晓欣女士就曾遇到过一件烦心事。

去年12月份,肖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1200元的衣服,收到货后,她打开包装一试穿,发现衣服不合身,要求退货时,被商家拒绝,理由是肖女士拆封了包装,已影响到商品的完好。尽管新《消法》明确规定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但在肖女士维权过程中,商家坚持肖女士拆封包装影响了商品的完好,拒绝退货,最后事情不了了之。

“类似于肖女士遇到的烦心事,实际生活中还有不少。”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告诉记者,仅去年他就接到过多起网上代购纠纷、侵犯消费者尊严的案例。

“从今年3月15日开始,这种情况将会好转。”李健告诉记者,作为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李健说,“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有了‘双保险’。”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详细的负面清单;并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省工商局消保处吴卫告诉记者,《处罚办法》还对新《消法》规定的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当前热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制。 ;

2024新消法全文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版是第几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版是第二版。因为截止2023年1月9日,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2013年修正版,是在2013年10月25日出炉,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属于第二次修订的版本。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版是第二版。

新消费者权益法更换规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法48条详解

法律分析: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消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全文共8章,2014年执行的新消法全文中最受关注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成为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亮点。

新消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新消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消法全文,新消法让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可以使用“反悔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受到新消法约束,消协可以公益诉讼等等。

《消费者保护法》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赔偿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了解赔偿标准,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得到救济。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消费者保护法》是什么呢?

1、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2、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3、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4、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5、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

6、 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

7、 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8、 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9、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10、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来看,消费者权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或者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定的。

11、 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求教获知权;(7)依法结社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消费者保护法》是什么的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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