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行为和实行行为及实行行为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5-04-10 12:54:13192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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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

(2)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二者意义不同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4、二者关系不同

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实行行为

保存行为和实行行为及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例如,甲故意用刀将乙的头颅砍下,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之故意杀人行为,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甲为杀害乙而进行的种种制造便利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打探乙的行踪,跟踪、守候乙,接近乙等,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例如买刀、磨刀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仅是为实行另一犯罪做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 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两个实行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两个犯罪: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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