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什么为准呢及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什么为准
众乐多普法拥有很多精彩的文章,为迷茫的你指引方向,接下来介绍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什么为准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什么为准呢,让你不再为生活和工作中阅读和查找资料而烦恼。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
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民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法律分析
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内容相抵触应以什么为准
一对老夫妻去世后留下三份遗嘱,兄弟三人各以其中一份遗嘱为准,争夺房产,发生纠纷。两位老人于1986年1月所立的自书遗嘱写明将三间瓦房给长子,于1991年3月所立的自书遗嘱写明将此三间瓦房留给次子,最后的自书遗嘱又将这三间瓦房留给小儿子。
问题: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答:继承法中的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个人财产,至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它可导致遗嘱继承的开始。真实合法的遗嘱的效力,即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写明的方式分配遗产,而不受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自由。”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财产可能发生变化,如财产灭失;继承人可能发生变化,如继承人死亡;遗嘱人的感情可能发生变化,如遗嘱人愿将财产另给他人。基于这些原因,遗嘱人需要变更,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表达新的意思。
遗嘱撤销的方法,我国继承法只是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知道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即便非公证遗嘱立在公证遗嘱之后,只要未经过公证程序撤销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原公证遗嘱仍然有效;若数份遗嘱均未经过公证程序,则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
[扩展资料]在本案中,老夫妇将三间瓦房留给小儿子的遗嘱是最后所立,所以应以此份遗嘱为准。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分为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
不同的时间,可能遗嘱人有不同的安排遗产的方案,进而制定了数份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主。而且我国的继承法也有所改变,和以前法律略有不同。
【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有多份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那么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且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中,后立的遗嘱效率高于,先立遗嘱效力。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遗嘱的分类】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1、如果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2、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时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得到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数份遗嘱以哪个为准
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数份遗嘱的,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上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规定:
(1)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不存在抵触的,数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的;
(2)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会存在抵触的,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一、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二、存在多个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处理:
1、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3、当发生继承关系时,一方以遗嘱没公证为由提出异议的,并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本讲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什么为准
法律分析: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洪某若想变更他于一九九一年所立的公正遗嘱,第二份遗嘱也必须采取公证形式,否则无论第二份遗嘱是自书、代书、录音还是口头遗嘱,都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