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实施细则2024 概括及计量法实施细则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8-27 12:07:2826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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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2024
概括及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2022年3月29日经第752号*****令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1987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一)生产设施;(二)出厂检定条件;(三)人员的技术状况;(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化工企业贯彻《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化工企业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办法》及其评分标准执行。本细则结合化工生产特点,对《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并提出本行业的具体要求。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复核、复查和监督抽查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要点第四条 企业计量定级升级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六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一级计量的化工企业还须具备下列五个前提条件:

1.属于国家确定的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同行业中的重点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居本行业领先地位。

2.有被评为部级或省级的优质产品。

获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或国家节能先进企业称号。

3.实行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工艺过程控制先进,微机用于计量管理。

4.获得二级计量证书一年以上,整改措施落实,计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5.无重大质量、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应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建立计量控制一体化管理体系,机构落实;

2.积极采用计控新技术,计控技术与装备具有先进水平,编制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规划;

3.建立企业计量器具二级单位分台帐,并实行计量器具分级标志管理;

4.实行有效的计量数据管理;

5.按行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要求(如本行业规范尚未发布,按附件二执行),建立企业量传系统,配备计量器具,其配备率、检测率、自控率、周检率、周检合格率、抽检合格率均达到升级规定指标;

6.绘制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计量网络图)和能源、经营计量网络图;第六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等级划分按《办法》第六条执行。化工企业具体考核项目、分数和评分标准,按《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一)及《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附件二)执行。第三章 申请考核程序第七条 申请定级升级二、三级计量单位的企业,在向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的同时报省(区、市)化工厅(局),考核工作按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或委托进行。第八条 申请定级升级国家一级计量单位的化工企业应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化学工业部按大区分片组织一级计量评审员对申请一级计量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再经本部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第九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下达初评考核企业名单,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化工系统一级计量评审员进行评审考核后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复核总评。第四章 申请考核时间第十条 申请二、三技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由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商化工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一级计量定级升级的时间为当年一季度以前。各大区评审组应在当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一级计量资格预审工作,并将预审结果报送化学工业部。第十一条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初评考核名单,于当年六月中旬开始由化学工业部组织评审,并在八月十五日前将初评结果送国家技术监督局。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二条 在计量合格证书五年有效期间,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应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工作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会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化工企业一级计量单位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第十四条 对计量上等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有关报表除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要求外,补充部分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制定。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和化学工业部以(85)化生字第256号文发布的《关于颁发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分标准(略)

附件二:关于化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略)

计量法规定家用电表几年需检验一次

为五年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扩展资料:

计量法实施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2、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3、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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