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分类列举和行政行为的分类

我是网站访客2024-07-09 13:51:3617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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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如下: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行政行为的7类行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行政行为分类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列举和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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