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办以及广州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办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4-03 08:08:54382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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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无房证明去哪个部门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工作日到本地房管局(或者住建局,或者房地产建议中心,或者房地产交易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等等)现场办理即可。若本人无法前来,你可以委托他人携带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需写明查询事项)查询办理。

各地虽然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地址程序具体如下:

1,在开无房证明,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去当地房管局(或者住建局,或者房地产建议中心,或者房地产交易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等等)开无房证明,50元一张。

2,需要携带的手续要根据,需要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对方单位只要求开具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出具夫妻或者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的一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受理的时间受到计算机程序和同名人多少的影响,但都是当时办结出具证明。

例如广州:

证明种类:

广州买房要开的无房证明有二种,一种是在银行审批贷款的时候需要开具广州市房管局的无房证明(这里指的是外地户口的)需要的证件有(身份证,婚况证明,户口本)。另一种是在交税过户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无房证明(用来证明是否是首购的)这个无房证明是要到户口所在的房管局开具的,(需要提供的证件是身份证就可以了).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到场,需带上本人(已结婚的也需要带上配偶的)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到场查询 房子产权完全属于个人的房产证明)

2、委托他人查询的,除提交以上相关证件外,受托人必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必须注明:受托人有权查询委托人在广州的全部房产登记信息。

办理流程:

现场填写《房地产权档案查询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以及提交复印件

查询信息为无房产的,依照事实开据无房产证明,即时办理。

房博士律师团温馨提示:尽量早上提前去办理,在9点之前到达。该业务办理工作人员较少,需要办理的人员较多。另外,该中心中午休息一小时,1点之后即可开始查询!

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办以及广州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办

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办

个人开具无房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到本地房管局办理,到当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的不需要收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无房证明在哪里开

无房证明的开具一般去户口所在县区的房管局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无房证明主要是用于在其他地方购房时以首套房贷款或者计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无房证明去哪开

开具无房证明的地点是: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去本地房管局办理。开具无房证明,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到当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不需要收费。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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