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5-10 09:57:0413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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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人口与*****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卫生和*****、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人口与*****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费用。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技术服务。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口与*****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

 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条例》的决定,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条文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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