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行为以及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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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继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始于犯罪着手之时,止于犯罪的结束。
(2)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组织策划行为、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实行行为名词解释
实行行为释义: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形式上说,符合各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但实行行为有其质 的规定性。虽然就举动犯而言,一般来说,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定型就成立实行 行为;但就结果犯而言,具有各种犯罪类型所规定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例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必须是能够导致他人死亡的行 为;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只是偶然引起死亡结果或行为人自认为可能导致死 亡结果的行为,不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某甲希望某乙死于列车事故,而劝某乙 乘坐列车的行为,不是杀人罪的行为。
即使某乙确实死于列车事故,甲的行为也 不成立杀人罪。关于这一点,以前的理由是某甲的劝说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这样解释,岂不是可以将上述劝说行为认定为杀人未遂 行为?然而以未遂处理也不妥当。
所以,现在不少学者将这种情况解释为缺乏 实行行为性(有的解释为排除客观归责),因而不成立犯罪。又如,某丙自认为将 盐水给某丁饮用会导致死亡而实施的相同行为,也不是杀人行为。这种行为属 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未遂犯)。因为行为本身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即不具有实行行为性。
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二者意义不同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4、二者关系不同
实行行为也都属于危害行为。而实行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交叉关系,实行行为并不必然是犯罪行为,因为实行行为人可能是无责任人。而犯罪行为也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因为一部分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危害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