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11-28 07:54:35253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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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多长?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举证期限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

举证期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般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4、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5、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举证期限的时限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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